父母双方无英籍或永居,光靠特许身份也能申请国内孩子来英团聚!
在移民法Appendix FM中有这么一条路径:“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之一正要申请或者已经持有Appendix FM下的家庭团聚类'有限期’签证的话,那么该未成年子女就可以依靠这个途径申请签证来英国和其父母团聚。”
这包含那些以配偶/伴侣或者以父母为途径来获得身份的父母亲,并且这个意思是说即便这些父母亲只是持有“有限期”的签证而不是英籍或永居身份,他们同样可以把目前“人在英国境外”的孩子申请过来团聚。
这一点乍听感觉不是很好懂,但白话点说,这通常包含了第一种情况:配偶签证的持有人;和第二种情况:家长签证的持有人。两种情况一般都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还有另外一种可能的情况经常会被忽略:那就是“依靠英籍孩子”拿到特许身份的当事人。
举个简单直白的例子:
假设今天小莎的老公是英籍或英国永居人士,小莎依靠了她的老公申请到英国配偶签证,那么今天如果小莎在中国有个孩子,不论这个孩子是小莎和她这个英籍/永居老公共同所生的,亦或是这个孩子是小莎和人在国内的前夫所生(也就是目前的英籍/永居老公是这个孩子的继父),小莎一般都是可以将这个孩子一起申请到英国来团聚的(当然了申请的时候是必须符合配偶签证方面对于收入和住房等要求的)。
这一点基本上不难理解,许多人应该都知道本来配偶签证申请人(英籍/永居赞助人的另一半)在申请的当下或者拿到配偶签证之后,按照移民法一般都是可以将目前人在国内的未成年子女给一起申请过来的。
但是另一种情况就是我们一般比较不了解的了。这边我们举个莎粉的例子来做解释:
这位莎粉我们同样直接将她化名为“小莎”。小莎在2003年于国内结婚了,婚后生了一个女儿,女儿和小莎长得很像,都是美人胚子。
生了个乖巧又可爱的女儿虽然令小莎感到很满足,但是不幸的是,小莎在两年后和丈夫离婚了。
离婚后一年小莎认识了一个来自马来西亚的男生,这个男生最初是持有学生签证来到英国读书的,他在暑假期间到了中国旅游,在一个朋友的饭局中碰见小莎,俩人就这么来电了。
马来西亚男生回到英国后,小莎和他一直维持着联系,俩人也就这么谈起了远距离恋爱。
马来西亚男生在原本的签证到期后选择继续滞留在英国,于是小莎后来也决定申请旅游访问签证来到英国,签证到期后也同样一起滞留在这里。
小莎来英国的时候并没有带着她的女儿一起过来,而是把女儿托给了国内的父母照顾,但是小莎还是一直很关心她的女儿,母女俩的关系一直维持得很好,平时也都会靠着微信和视频等联系,只是不能常常面对面地见到对方。
来到英国后小莎和后来的伴侣生了个孩子,这个孩子后来通过“孩子10岁入籍”申请到英籍身份;于是小莎就在最近通过孩子的英籍身份也成功地申请到自己的特许身份。
在终于获得合法身份后,小莎一直心心念念地还是人在国内的女儿。她想知道,自己既然已经拿到身份了,是不是就可以把国内的孩子也一起申请过来团聚了呢?
小莎的情况其实就是我们在文章开头所提到“经常会被忽略”的一类。
在过去,我们经常会认为,这类依靠英籍孩子而获得特许身份的当事人,如果想要把国内的孩子也给申请过来的话,那么这个“国内的孩子”的父母中的其中一方必须是持有英国永居或英籍身份才可以的。
然而当我们仔细看一看移民法Appendix FM之下的规定时却可以发现,事实上对于这类当事人来说,即便他们尚未持有英国永居或者英籍身份,而是只有“有限期”的签证(Limited leave),从这边来看也就是“特许身份”;那么他们一般同样是符合将国内孩子给申请过来团聚的资格的。
这类申请通常可以区分成两种情况,我们简单举两个例子来帮助大家了解:
1. A和B都是中国籍,他们是一对夫妻。他们在国内有个孩子,但是没有把孩子带来英国。A和B来到英国后又生了个孩子,这个孩子之后通过“孩子10岁入籍”申请到英籍身份;于是A和B其后也就依靠英籍孩子拿到了特许身份。
那么在上述情况下,A和B目前即便皆不是英国永居或英籍身份,他们一般仍然可以将原本那位在国内的孩子给申请来英国团聚。
2. 或者还有这样一种情况,这个情况和上面那位莎粉的情形比较相近:A在中国有个孩子,但没有把孩子带来英国;后来A在英国认识了B,并且共同生了个孩子,这个在英国出生的孩子之后同样通过“孩子10岁入籍”申请到英籍身份,于是A和B自然便通过英籍孩子来申请到特许身份。
这个时候,A在国内的孩子和B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但是通过英籍孩子拿到合法身份的A,依旧可以通过自己的身份将国内的孩子给一起申请到英国。
于是,不论是身为国内孩子的亲生父亲或母亲的A,亦或是和国内孩子没有血缘的继父或继母的B,即便他们之中没有任何一个人持有英籍或永居身份,但A一般还是可以把国内的孩子申请过来团聚。
那么这类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1. 首先,申请人(这里指的是目前人在国内的未满18岁的孩子)必须是在英国境外(这一点基本上是不必说的,因为我们上述情况本来就是在讲申请国内的孩子过来英国);
2. 移民法Appendix FM下的第E-ECC.2.3A条指出,依靠以“父母”途径来申请到自己合法身份的当事父母,想要申请他或她在国内的孩子来英团聚的时候,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他们具备充足的资金(或收入等)以及住房,可以合理地供应他或她自己、即将从国内申请过来的孩子或/和其他需要依靠他或她的亲属,以致于将国内孩子给申请过来之后,不会导致他们必须依靠领取英国福利来存活。(其实意思很简单,就是不希望申请人来了之后反而造成英国政府和社会的负担,所以要求当事人有养活自己的能力,不需要依靠英国福利来生活。)
3. 同时在住房方面,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有足够的住房且该住房能够提供给整个家庭的人居住,也就是包含那些不在申请中的家人(原本就住在里面的);否则的话,这个住房一旦加上了要从国内申请过来的孩子住进来后就造成太过拥挤或者居住环境不良的话,都可以被视为是没有充足的住房供应的。
还是不够了解?或者想申请但不知从何开始?
我们知道文章看到这边,有些莎粉可能已经开始蠢蠢欲动,打算准备将国内孩子也申请过来团聚了;又或者是还有其他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希望获得专业解答……
没有问题!这些心声丽莎都是知道的!因此丽莎律师行(https://www.lisaslaw.co.uk)将特别在本周四(2019年3月14日)于旗下的微信移民群组开放“线上免费互动问答”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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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莎线上诊所”第二期:特许签证申请国内孩子来英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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