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塑废气执行标准问题,请看环境部和环境厅回复

来源一:环境部部长信箱,主要回复内容: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各种制品的生产活动,属于塑料制品业。因此,对于不采用氯乙烯单体加工聚氯乙烯,仅采用聚氯乙烯树脂进行注塑、挤塑加工的企业,注塑、挤出废气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来源二:

关于聚氯乙烯挤出有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
内容: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前言提及“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以及标准“附录A-注(1)本标准适用范围不包括聚氯乙烯树脂”。在适用范围提到“聚氯乙烯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外购聚氯乙烯颗粒进行混料-挤出-成品,不涉及氯乙烯单体合成聚氯乙烯,也不涉及使用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不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综上,针对广东省内聚氯乙烯树脂注塑、挤出产生的有机废气应继续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还是参照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前言部分明确提出“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1.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同时明确“合成树脂企业内的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聚氯乙烯树脂(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问题描述中的有关信息,聚氯乙烯树脂注塑、挤出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妥。

2.《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1.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文本3.2部分对聚氯乙烯工业的定义为“采用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生产聚氯乙烯的工业。本标准指采用乙炔法生产聚氯乙烯或乙烯氧氯化法生产工艺中以氯乙烯单体生产聚氯乙烯的工艺过程。”按照问题描述中的生产工艺,不涉及PVC的生产。

3.具有相应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企业的具体生产工艺和特征污染物,在环评批复或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明确其应执行的具体标准,没有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参照执行有关标准。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