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164,订正伤寒论注阳明病篇
不相联属。且以上文一、二日,三、四日之文细玩之,则
可知必有“五、六日吐之”一句,由浅及深之谓也。
注 太阳病不解,当恶寒发热,今自汗出,不恶寒发热,
是表已解也。关上脉细数,胃不和也。细者,胃气虚。
数者,胃气热。证脉不和,询其故,知以医吐之过也。
一、二日病在太阳,正气未衰,吐之者,伤胃未深,故
腹中知饥,口不能食也;三、四日病在阳明,胃中已
热,吐之者,复伤津液,故不喜糜粥,欲食冷食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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