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品观点 | 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上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41号裁定:“……实践中,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院的意见,装饰装修合同适用于专属管辖。

二、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性质分析

对于实践中的软装、家装等合同,合同名为“装饰装修合同”,是否也适用于专属管辖呢?

那么就要对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的性质进行分析,依据《建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00号令)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从该条看国家将仅是将部分装修活动纳入了建设工程调整范畴。

对于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装饰装修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适用于专属管辖,其余家庭装修虽名为装修但应当根据合同具体内容具体分析,判断合同是否为承揽合同或其他性质的合同,适用于相应合同的管辖规定。因此对于一般不涉及以上内容的装修活动,双方可根据合同的情况,对因合同引起纠纷的管辖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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