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代签合同,麻烦了……

这是一起

委托代理关系衍生的转让合同纠纷
从庭上的剑拔弩张到庭后的当庭兑现

从开初的委屈埋怨到结局的明了释然

余某感慨

学法懂法明道理  这份“单”买得不冤

用法守法头脑清  这种“智商税”交得值

谜之烦恼

余某最近很憋屈

自己就是当了一回“托”,未曾想惹出麻烦,当了被告,实在想不通。

原来,此“托”非彼“托”,余某接受委托代签合同,“托”出来了麻烦……

协商签约

徐某与余某签订转让合同

徐某与余某签订转让协议,将自己前期投入某项目的机器设备以及租用的相关器械以85万元的转让款全部转让。协议达成后,徐某收到了60万元转让款。

余款催收未果

对簿公堂

徐某一纸诉状将余某告上法庭

余某称其在与徐某签转让合同前,与刘某等三案外人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受其委托与徐某谈判签订协议事宜。其为受托人并非实际合同主体,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徐某则称自己并不知道余某与案外人签订委托协议的情况,坚持要求余某承担付款义务。

休庭后

余某申请追加

刘某、孙某甲、孙某乙三人为本案第三人

审理继续

……

谁来买单

第三人确与余某签订有委托协议

余某受托签订的协议,约定的转让款85万元明显高于市场价,且未如实向委托人汇报相关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
徐某称其对余某系受托人并不知情,即使余某当庭披露委托人,仍然坚持要求合同相对方余某承担责任。

最终当庭兑现

调解兑现

 法庭多次组织调解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刘某支付徐某165000元

余某支付徐某10000元

并当庭兑现

01

法官说法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除了有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还有报告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九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受托人在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受托人存在担责风险,第三人可以选择其主张权利。

02

法官提示

若无必要,建议你不要随意作为受托人,更不要随意在合同上签字。必须作为受托人的情况,也应当在签合同当时明确告知第三人你系受托人的情况,且如实向委托人报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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