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2366热点问答——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01
2020年境内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02
纳税人在2020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年度汇算需要补税,但是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还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03
纳税人在2020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还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04
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若不申请退税,还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05
纳税人在2020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2020年度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06
妻子在2020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能否由丈夫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什么时间可以扣除?
答: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07
纳税人在2020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新冠肺炎疫情捐赠支出,预缴时没有办理扣除,可以在年度汇算时办理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捐赠支出,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08
纳税人在2020年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不需要。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
09
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10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境内自由职业者,办理2020年个税汇算清缴时如何选择主管税务机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若您有其他涉税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在线咨询:
1.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小程序搜索“12366”进入“12366智能咨询”进行咨询。
2.进入“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综合服务”-“即时咨询”,进入“税博士”进行咨询。
3.进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点击“咨询”,通过“智能咨询”或“在线咨询”进行咨询。
4.进入钉钉,打开“鲁税通山东税务征纳互动平台”,点击“税博士”进行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12366省级中心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