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强调“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理念

前几天,和一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就某事沟通,相信王律师出面的事都不是简单的事,这件事也是如此。

经过多轮沟通,对方倒也简单,“你说的这么有理,你能不能拿出个明文规定给我看看”?

这可难坏了王律师,因为这太难了,臣妾做不到啊。就像我们常见的一日三餐,我也找不到法律依据,只是知道“人是铁饭是钢,一顿不吃饿的荒”。

倒是一位领导说了句话,给我们解了围。“对民事行为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我们能不能用这个的思路来考虑问题?”

领导就是领导,水平真是高!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相对的法律谚语。2014年3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胜利闭幕,国务院总理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到了这句谚语,具体为: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2020年5月29日下午国家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会议指出: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随着八五普法的开局,36年来的普法成果显著。特别是行政机关,对法律的需要越来越旺盛,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解决问题用法确实成了许多行政机关的主动路径选择。

但问题也产生了:那就是凡事要找对应法条。这于行政执法当然是对的,但在协调、处理民事关系上,就无疑是错误的思维。

这年头有些事情很奇怪,比如举凡矛盾来了,提及解决之道,首先就是呼吁立法。“立法”于许多人来说就像一袭心仪已久的裙子,看着人家穿眼馋久了,一朝得手,便以为春夏秋冬、婚丧嫁娶通用。

“立法依赖”于是就此产生,甚至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一是不管什么问题,先要立法再说,以为“一法解千愁”;二是一旦发现有法律的空白,就继续呼吁再立法,补丁复补丁,认为法律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三是一旦法律没有规定,就没有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动力。

这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我们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有时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是无能为力、爱莫能助的,我们不能期冀她像仙女手中的魔棒,只要轻轻一挥,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

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 ,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或许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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