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律师资格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是否受法律保护?

法律服务大体上分为非诉和诉讼服务。

关于非诉服务。

从目前法律法规,甚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看,均未有禁止公民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规定。在1992年国务院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项目,之后司法部和当时的工商总局联系发文,明确禁止公民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但在2004年8月17日之后,国务院取消了该项审核项目,相应的,上述联合发文也于当时废止。

到此,关于公民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禁止性条款也没有了。

关于诉讼服务,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未作禁止性规定,诉讼法对公民代理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可以担任公民代理人的条件,而未禁止有偿服务的规定。

而律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该条规定不能理解为禁止公民有偿提供诉讼服务,从字面理解,该条只禁止非执业律师公民不要以律师名义提供相应法律服务,既然如此,我只要以公民本人名义即不违法。

当然,其他禁止性规定也是有的,主要体现在最高院研究室的意见和地方省高院的规定。

其中,最高院研究室在2010年9月16日在答复重庆高院的意见中提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法律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保护。

该条中以是否保护作为切入点,得出对实际开支费用予以支持,但对合同效力未用明确答复。更何况,这个研究室的答复意见,并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当然,在实务中,部分法院对该意见有直接援引适用。

另外,地方省高院也有相关规定,如浙江省高院在2013年印发的《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公民代理不得收取报酬。其他如上海,江苏高院也有类似规定。

总而言之,公民代理收取报酬,现阶段司法实务中不予支持,但对代理人要求支付实际费用支出,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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