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联智库专家说|闫德利:关于数字经济若干问题的思考

闫德利

腾讯研究院资深专家,兼任三所大学客座教授,有著作8本(含合著6本)。

数字经济主要是实体经济,不是虚拟经济。很多人把数字经济错误看作虚拟经济(Fictitious Economy),但实际上它主要是实体经济(Real Economy)。我国十分重视实体经济,将之视作“经济的命脉所在”。与实体经济相对应的是虚拟经济,两者共同构成了整个经济系统。而数字经济是“数字”在经济系统中的映射,旨在衡量比特的经济贡献,既有实体经济的部分,也有虚拟经济的部分。而虚拟经济主要指金融、房地产等。因此,扣除互联网金融后的数字经济属于实体经济。中英翻译问题是造成误解的重要原因。中文“虚拟经济”有两个英文翻译,一个是刚刚讨论的Fictitious Economy,主要指金融的虚拟;另一个是不太常见的Virtual Economy,主要跟计算机、互联网相关,是空间的虚拟。与实体经济相对应的应该是Fictitious Economy,而不是Virtual Economy。
我国数字经济的国际地位仅次于美国,但远未达到能够相提并论、并驾齐驱的地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们甚至常把中国和美国相提并论,认为两国“共同领导着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虽然我国数字经济在诸多领域位居第二,但仍与第一名的美国差距悬殊。例如,中美GDP之比为67%,但数字经济规模之比仅为40%。根据《福布斯》数据,我国上榜2019全球数字经济百强企业榜单的企业数量居世界第二位,有14家,但远不及同期进入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前100位的企业数量(24家)。从各行各业在国际上的地位来看,数字经济并不是我国的优势领域。虽然我国是第二名,但美国在很多指标上数倍于我。美国在全球70个最大数字平台的总市值中占比68%,中国仅占22%;美国企业在全球独角兽企业数量中占比48%,中国企业仅占24.7%。我国数字经济远未达到可与美国并驾齐驱的程度。
我国数字经济规模的测算与欧美存在显著差异。对数字经济规模的测算,世界范围内大致形成了两套体系。一是欧美国家,美国、英国、加拿大对2017年本国数字经济规模占GDP比重的测算结果是5.5%-8.9%;二是我国,结果高达32.9%。差距之悬殊,令人咋舌。原因主要在于“产业数字化”。欧美国家把数字经济看作一个特定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集合,统计的是数字部门。而我国测算的是数字化经济,不仅统计了信息通信业(即数字产业化,类似欧美的数字部门)这一特定行业,还加上了赋能融合部分(产业数字化)。从国际比较角度,我们似乎宜拿数字产业化部分与欧美所指的数字经济进行比较。根据信通院数据,2019年我国数字产业化占GDP的比重为7.2%,2018年为7.1%,低于美国同期9.0%的水平。
数字经济的三个层次——没它不行、因它而生、有它更好。数字经济可以从三个层次理解。第一层是“没它不行”,即ICT行业,是数字经济之母。第二层是“因它而生”,即个人所理解的“数字产业化”,主要指基于ICT产生的新业态、新模式,如在线音乐、视频、网络游戏、电竞、搜索、社交网络、云等。它是数字经济之子,典型特征是“无重量经济”(杨学山,2020)。第三层是“有它更好”,即产业数字化或数字化经济(Digitalized Economy),指各行各业应用ICT来提升效率、增加产出,是数字经济之七大姑八大姨。
数字经济的精髓和灵魂是“因它而生”的无重量经济,它有望突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当前的国民经济三大产业中,第一产业(农业)是直接获取自然资源,产出是自然物。第二产业(工业、建筑业)是对获取的自然资源进行加工和再加工,产出是人造物。第三产业是服务业,即除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之外的其他行业,是非物质生产部门。而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是物质生产部门。当有了数字经济这种新经济形态之后,可按“是基于物质的(有重量)还是基于数字的(无重量)”这一维度进行行业划分,第一、第二、第三产业都是在物理空间进行的、基于物理产品的生产和服务;而数字经济是在数字空间进行的、基于数字产品的生产和服务。因此,数字经济的精髓是基于数字空间的无质量经济,而不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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