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故事 丨同村矛盾生悲剧,吵架致死需担责
案情重现
黄昏,残阳如血,年过六旬的张剑(化名)像往常一样,干完了地里的农活,走在回家的路上。
就快走到家门口时,邻居李勇(化名)忙忙碌碌的身影跃入了他的眼帘,他上前瞅了一眼,原来这小子正在为修建自家的沼气池忙活着呢。
老张再定睛一看,顿时气不打一处来。原来平时村里人修沼气池都会开个口,方便倾倒禽畜粪便及清淤,不用的时候盖起来。但李家的这个沼气池的开口却是正对着张剑家的大门,如此一来,张剑每天打开门便看到这个沼气池,真是又晦气又臭气,老张心里别提有多别扭了。
从此以后,他就多次上门找李勇商量,要求李勇把沼气池的开口换个位置。
但大概是欺负老张的儿子外出打工,李勇每次不是固执己见就是不理不睬,听到也当耳旁风,因为确实也没有其他地方可选择。
于是,只要老张上门,李勇就休息;看到老张出门,李勇就开工。如此一来,双方原本还算和睦的邻里关系就渐渐恶化了。
一天中午,张剑看到李勇还在修池子,立刻火冒三丈,跑上前去找李勇理论。
双方逐渐由理论升级为脸红脖子粗的争吵,声音也是越来越大,引来了不少村里人的围观。
老张见聚拢来的乡亲越来越多,觉得自己丢了面子,更加气急败坏,争吵变成了抓扯,双方扭打在了一起。
村民们见状不好,七手八脚地上前来拉架,在大家的劝解下,两人暂时偃旗息鼓,各自返回了家中。
下午两点左右,张剑妻子发现,老张倒在客厅的地板上,已经停止了呼吸,赶忙送到县医院抢救,可惜回天无力,经医院初步检查,发现他是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
冤有头债有主,张剑的家属认定这事是李勇引起的,那就要求李勇承担赔偿责任。
李勇则说,张剑是因为心脏病而死亡,跟他没有关系,况且老张倒地的时候,距离双方吵架已经过了差不多三个小时。
张剑的家属报了警,但公安部门调查后,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没有立案。
张剑家属不服,要求立刻查清张剑的死因。
几天后,医院做出了正式的病理解剖报告书,认为张剑主要病变为扩张型心肌病,其死亡原因是由于精神过度激动和紧张导致的心肌病性猝死。
公安也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认定张剑因患心脏病(心肌病)急性发作而猝死,争吵、损伤为心脏病的诱因。
这样一来,尽管没办法让公安立案,但有了证据支撑,张剑家属立刻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勇赔偿各项损失。
法庭上,李勇坚称,虽然双方中午吵架,但是在争吵过程中,他没有用脏话或者其他刺激性语言骂过张剑;在随后的扭打中还都是张剑动的手,他根本没有用肢体或者器械殴打过张剑,张剑的死亡与他无关,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勇在自家屋旁修建沼气池,张剑前来理论,不仅没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反而激发了矛盾,相互争吵、扭打,导致张剑因心脏病猝死。李勇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主观上有过错,其行为与张剑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关系,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但法院同时也指出,张剑本身患有心脏病,在纠纷面前,应该好好控制情绪,协商解决问题,对于矛盾升级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勇承担20%的责任,赔偿张剑家属8万元。
END
工作中,会和同事争论;学习中,会和同学争辩、菜市场上,也可能会和无良商贩争吵......
生活里,磕磕碰碰免不了。
但磕碰也要看对象,吵架有风险,万一发生意外,后果很严重,就如本文故事中的李勇:
因为吵架,导致张剑心脏病猝死。
虽然不构成刑事上的因果关系,但李勇逃不掉民事上的侵权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就本案来看,首先我们要看李勇有无侵权的行为以及是否有过错;其次再看他的行为是否违法和是否给他人造成了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最后看他的行为与张剑的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根据上面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我们结合案例可以看到: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有吵架和扭打的行为,李勇的侵权行为致张剑情绪激动,并致发疾病导致死亡,有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存在,李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张剑的死亡并不是李勇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李勇的侵权行为只是一个间接原因,张剑自身的疾病才是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因此主要责任应该由他自己承担。
作者简介:
黄举志,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西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曾在广西法治日报社工作,历任记者、编辑岗位,熟悉媒体行业,扎实的文字功底和法律基础。曾任或现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工作,擅长办理民商事案件、公司业务、刑事辩护等,坚持以专业特长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