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发掘报告中,《元君庙仰韶墓地》也是一部经典著作。笔者将它作为一部经典著作,不是因为这部发掘报告研究的该墓地布局所揭示的当时社会组织结构这方面的研究结论如何正确,而是中国考古学界对元君庙墓地发掘的投入以及这部发掘报告的作者在学术界的影响而使之流传,并且由此在中国考古学史上留下了深深的印记。关于元君庙仰韶墓地的真实布局,以及所反映的当时(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社会组织形式与结构、人口规模与性别年龄结构等问题,笔者在30年前结合运用“概率分析方法”、人口学理论中的“静止人口模型”等方法与手段进行了系统研究,并且在20年前公布了研究成果。本文仅是分析阐述《元君庙仰韶墓地》的研究过程及其得与失,以供大家对近60年来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史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思考。元君庙仰韶墓地的发掘过程,《元君庙仰韶墓地》公布的很少。它是配合黄河水库工程,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于1958年秋、冬季在黄河水库考古工作队陕西分队下组建华县队,由高明、杨建芳、张忠培带领1954级考古专业的部分学生进行发掘,于1959年春、夏季由李仰松、张忠培、白瑢基带领1956级、1958级考古专业的部分学生进行发掘。发掘面积800平方米,揭露了元君庙废墟之下的一处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墓地,除元君庙的一堵墙叠压部分没能发掘外,清理墓葬57座,其中7座为没有人骨的“空墓”,清理人骨(完整或残缺的)226具,出土随葬品371件,包括陶器290件、蚌刀7件、骨镞31件、骨针5件、陶纺轮1件、骨笄13件、蚌饰8件、牙饰2件、陶球1件、石球5件、猪牙床、下颌骨、上颌骨各1具、兽牙床1具、以及4具人骨上的骨珠串,还有鱼骨、鸟骨等。黄河水库考古工作队于1955年秋由文化部、中国科学院合组,由夏鼐、安志敏兼任正、副队长,各省文物单位抽调40余名队员,分10个组。起初的工作在三门峡水库区的陕县一带开展,后推广至关中、晋西南、以及甘肃刘家峡水库区及其附近黄河、洮河、大夏河流域和山丹四坝滩一带。工作一直进行至1959年。一批重要的遗址与墓地在这期间进行了大规模的发掘。其中1958年春、夏季,黄河水库考古队陕西分队已经开始发掘华阴横阵村遗址,揭露了部分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大坑套多个小坑复合式多人合葬墓。吸取横阵村墓地的发掘成果与经验,在元君庙墓地发掘过程中,注意全面揭露整个墓地,尽可能了解墓地布局,收集墓地与墓葬的全部资料信息,包括全部的人骨资料,区别一次葬与二次葬的葬俗特点与随葬品的组合情况,而且对人骨全部进行性别与年龄的鉴定。这是20世纪50年代发掘的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墓地也是中国新石器时代墓地中,发掘工作做得最为精细、收集的资料信息最为齐全的一处。元君庙仰韶墓地的发掘资料,在发掘期间就分别由参加第一、二次发掘的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的1954级学生和1956级学生进行初步整理,写出实习报告;并由相关专业人员鉴定了全部人骨的年龄、性别,由颜闫进行了人骨的种族鉴定,由吕遵谔鉴定了兽骨,前两种鉴定研究成果在《元君庙仰韶墓地》中分别作为附录二、附录四公布。在元君庙仰韶墓地发掘结束后的1959年下半年,在导师苏秉琦指导下,由张忠培对全部发掘资料进行整理,写出初稿,后于1961年、1964年和1973年进行了三次修改,1973年还补写了《元君庙仰韶居民的健康状况》,作为《元君庙仰韶墓地》附录三。《元君庙仰韶墓地》的编写体例,与20世纪50、60年代流行的中国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体例完全不同,还是迄今所见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发掘报告中的唯一一例。全书分为《前言》,《墓地范围、分期与布局》,《墓穴与葬式》,《随葬器物》,《遗址》,《文化性质、特征与年代》,《社会制度的探讨》,《结束语》,六个附录等九部分,以及末尾的英文提要。《元君庙仰韶墓地》的编写体例及全书的内容结构显示,《元君庙仰韶墓地》不是以公布发掘资料为主要目的,而是以公布对发掘资料的研究成果为主要目的。所以发掘报告在交代发掘过程、资料整理、编写过程的《前言》之后,直接以《墓地范围、分期与布局》一章公布作者对墓地布局研究的过程与结论,然后以《墓穴与葬式》、《随葬器物》、《遗址》等三章公布发掘资料的整理成果,以《文化性质、特征与年代》一章公布对发掘资料的考古学研究认识,以《社会制度的探讨》一章公布对发掘资料考古学研究之后深入到史学与社会学方面的氏族制度研究的认识。而所有发掘资料都作为附录一《墓葬记述》放在书尾公布,并配上附录五《元君庙仰韶墓地墓穴结构、葬式表》、附录六《元君庙仰韶墓地随葬器物统计表》。《元君庙仰韶墓地》的这个编写体例及其特点,便于引导读者一开始就进入到作者对元君庙仰韶墓地的研究认识之中,但却使读者无法从全书的第一页顺利地按照全书的编写顺序看下去,因为要读懂第二部分中的墓地的分期与布局,首先要看明白墓穴与葬式、随葬器物这两部分,还要对照看附录一《墓葬记述》及相应的图版资料。《元君庙仰韶墓地》的这个编写体例及其特点,是作者通过对元君庙仰韶墓地发掘资料进行了全面系统研究之后而选择确定的,是一种创新。但是,由于其编写体例及其特点是立足于公布研究成果而没有考虑到读者的阅读方便,所以这个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体例,后来没有被模仿而承传下来。《元君庙仰韶墓地》是以公布对发掘资料的研究成果为主要目的。其研究目的,主要是通过对发掘的元君庙仰韶墓地资料的考古学分析,结合应用民族学资料,揭示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氏族社会制度。从考古学的角度研究揭示氏族社会制度,是尹达于1954年兼任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副所长、主持考古研究所业务工作之后提出的。他要求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的一个主要任务:是要用考古资料或考古学研究来揭示氏族社会制度。在尹达的倡导下,1955年开始实施这方面的研究与探索,如1955年进行的半坡遗址第二次发掘至1957年全面揭露半坡聚落址与墓地就是以这个任务与目标作为指导思想而展开的。至1958年还先后大规模发掘华阴横阵村墓地、宝鸡北首岭聚落与墓地、华县元君庙墓地,并且全面揭露,极大地充实了研究氏族社会制度的考古实物资料,为这方面的探索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由此在考古学界掀起了剖析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墓地、结合经典著作的理论阐述、探索氏族社会制度研究的一股热潮。其中苏秉琦对元君庙墓地的研究寄予很大的希望,要求通过对元君庙仰韶墓地的发掘与研究探索氏族社会制度。在这样一个学术背景及研究热潮中,结合应用民族学资料,分析解释新石器时代的考古资料,以探讨氏族社会制度,成为当时研究的热点与前沿。张忠培在参加发掘元君庙仰韶墓地之前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中,已经完成了跟其导师林耀华学习一年多民族学的课程。他又自始至终参加了元君庙仰韶墓地的发掘。所以,在当时他具备了应用民族学资料进行元君庙仰韶墓地发掘资料的对比分析、以探讨氏族社会制度的条件。《元君庙仰韶墓地》的研究目的及结论,集中体现在《社会制度的探讨》这一章节中:元君庙仰韶墓地是两个氏族、一个部落的墓地,氏族内部有家族组织。这个氏族———部落社会处于母权制时代。这个研究结论被认为是当时建立在严谨的考古发掘资料分析基础之上的成果。是从埋葬制度探讨社会制度的一次有益的尝试,弥足珍贵。《元君庙仰韶墓地》的研究结论的形成,是以元君庙仰韶墓地的墓地布局分析认识为基础的。而对墓地布局的认识,需要明确该墓地的分布范围以及是否完整,还要对墓葬进行分期研究以明确墓地中每座墓葬的下葬顺序,然后才具备条件进行墓地布局的分析。墓地布局是形成《元君庙仰韶墓地》研究结论的关键,也是《元君庙仰韶墓地》这一成果的核心内容,发掘资料也是围绕这一部分的研究成果公布的,如附录五、附录六。所以,作者将研究墓地布局的《墓地范围、分期与布局》作为全书的第一部分公布。在这一部分的研究过程中,作者对有关问题进行仔细的分析与详尽的阐述,并且运用了许多分析方法与手段,有考古学研究中常规分析研究方法与手段,如考古层位学、考古类型学,也有作者探创应用的新的分析研究手段,如探创应用了遗迹移位法等。下面主要分析这一部分的内容,阐述作者对有关研究方法与手段的运用,分析作者对墓葬分期、墓地布局等有关认识形成的过程与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元君庙仰韶墓地》一开始就探讨明确墓地的分布范围,通过分析明确了墓地的四至边界,以说明墓地已经全部揭露。其中虽然没有说明未经发掘的一堵元君庙墙叠压部分之下有无墓葬,但基本上作为一个已经揭露完整的墓地进行研究(图一)。
作者通过运用考古层位学与类型学方法的分析,认识到M423、M438、M460、M461等4座墓葬的年代晚于其他53座墓葬。这是《元君庙仰韶墓地》运用考古层位学与类型学方法形成的最为精彩的研究成果。但是,作者又将这4座墓葬从墓地中剔除,则没有认识到这4座墓葬可能是该墓地中年代最晚的遗存,它们仍然应是该墓地的一部分。作者通过运用考古层位学与类型学方法的分析,将53座墓葬中的46座(另外7座M403、M404、M407、M408、M409、M440、M459因缺少陶器或陶器残损或陶器不典型而不能进行分期研究)分为早晚三期。这是作者对元君庙仰韶墓地进行分期、布局研究的核心部分,其分析过程颇为复杂,并且运用了许多作者创新的分析手段。分析过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1)首先通过对四组墓葬叠压打破关系(M469、M468→M454,M425→M431,M466→M470,M437→M441)及其陶器形制特征的分析,将这四组9座墓区分为早晚四组。区分的依据是该组中的形制特征明显的陶器并且不见于其他组别中。第二组有M431、M437、M454,以绳纹罐Ba、弦纹罐Ba、素面罐Ba为依据。因为在这组中,M437与M454同出小口尖底瓶a,而分别出的素面罐Ba与绳纹罐Ba的形制相同。M431弦纹罐Ba和M454绳纹罐Ba是形制相同的器物。在M437中弦纹罐Ba又与小口尖底瓶a共存。然而,在公布的资料中,不能印证将M437与M431、M454可以作为同一组。因为M437的小口尖底瓶a没有公布,读者无从了解其形制特征。M437的素面罐Ba(见《元君庙仰韶墓地》图版三五.6,以下省略《元君庙仰韶墓地》)与M454的绳纹罐Ba(见图版四八.4),形制有明显的区别。第三组有M425、M468、M469、M470,以弦纹罐Bb、素面罐Bb为依据。因为M425与M468都出罐b,M425的弦纹罐Bb与M468素面罐Bb形制相同;M469与M470也都出弦纹罐Bb。M469还出小口尖底瓶a;小口尖底瓶a与罐b共存的现象见于M445;M470还出小口尖底瓶b,在其他墓中弦纹罐Bb与小口尖底瓶b经常共存,由此推定小口尖底瓶a与小口尖底瓶b在一定时期内是共存的。作者在这里推定的小口尖底瓶a与小口尖底瓶b在一定时期内共存,是运用了器物类型学分析中的桥联分析方式。即小口尖底瓶a与小口尖底瓶b不存在共存现象(这是第一级现象),只是通过与小口尖底瓶a与小口尖底瓶b分别共存的另外一种器物弦纹罐Bb(这是第二级现象),来推断小口尖底瓶a与小口尖底瓶b在一定时期内共存(假设的第一级现象)。作者在这里将小口尖底瓶a与小口尖底瓶b推定为在一定时期内共存,实际上是为后面的分析中将小口尖底瓶a与小口尖底瓶b同时见于第三组墓葬中的分析结果提前进行铺垫说明。这是一种两级间接搭桥方式的分析推断,由第二级现象推测的第一级现象,只能是一种假设现象,实际上不存在逻辑上的必然性,所以风险较大。如果应用的是三级间接搭桥方式的分析推断,由第三级现象推测第一级现象,那么风险更大。这种桥联分析方式在《元君庙仰韶墓地》的陶器组合分析中有较多的应用,是导致其研究结果偏离实际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这一组的器物分析中,笔者发现M469弦纹罐Bb仅是一片口沿至肩部的残片(见图版一六.12),其形制是否与完整的M470弦纹罐Bb(见图版五三.14)相同,尚难分辨。还发现M425的弦纹罐Bb的形制(见图版二八.1)与M468素面罐Bb的形制(见图版一三.5)区别十分明显,M425的弦纹罐Bb的形制(见图版二八.1)与M470弦纹罐Bb的形制(见图版五三.14)也有区别。M425的弦纹罐Bb的底部更小,腹部更鼓(见图版二八.1)。这种将形制不同的陶器作为同样形制进行墓葬陶器归类组合分析的现象,在《元君庙仰韶墓地》墓葬陶器分期研究中不是个别的现象。(2)根据四组墓葬的陶器组合的区别,确立早晚四组典型陶器。四组9座墓葬都有一组陶器随葬,作者将各组中仅见的陶器作为该组的典型器物。于是确立了四组典型陶器。第二组有绳纹罐Ba、弦纹罐Ba、素面罐Ba,钵Ab、碗B。第三组有弦纹罐Bb、素面罐Bb,小口尖底瓶b,钵Bc、碗Aa、罐b。(3)依据确立的早晚四组典型陶器,将其他可识别陶器型式的46座墓葬分为早晚四组。第一组,有M441、M432两座。依据是都出有小口平底瓶。然而,小口平底瓶分为a、b两个式别,前面分析得出第一组的典型陶器是M441的小口平底瓶a,而不是小口平底瓶,更不是小口尖底瓶b。作者在这里的分析采取了更换典型陶器内涵的方式,目的是要将出有小口尖底瓶b的M432列入第一组。其结果是将较晚的墓葬M432作为较早的墓葬处理。但作者意识到M432的小口平底瓶b与M441的小口平底瓶a有区别,认为M432的年代比M441稍晚。第二组,有16座墓。但将这16座墓列入第二组的标准却以不见第三组典型陶器弦纹罐Bb、素面罐Bb,以及不见第一组典型陶器小口平底瓶为主要依据。这是作者依据已经确立的典型陶器进行遗迹单位之间关系分析过程中更换典型陶器概念的一种手法。实际分析过程分为三种情况进行。第一种是以小口尖底瓶a,以及不见弦纹罐Bb、素面罐Bb为依据列入的,有M421、M456、M458及M443共4座墓。作者的这样的分析方式,实际上摈弃了前面分析形成的第二组典型陶器的作用,而是将小口尖底瓶a作为典型陶器了,目的是将这4座墓列入第二组。这种更换典型陶器的做法,违背了依据已经确立的四组典型陶器将其他墓葬区分为相应的四组这种有逻辑分析过程的逻辑关系。第二种是以绳纹罐Ba、绳纹罐Bb、弦纹罐Ba、素面罐Ba,以及这四种陶器分别与小口尖底瓶a共存现象为依据列入的,有M416、M429、M437、M444、M448、M454、M455、M457、M462及M453共10座墓。作者的这种分析方式,同样是以小口尖底瓶a作为典型陶器进行的,还将绳纹罐Bb也作为了第二组的典型陶器了。目的是要将M416、M429、M448、M455、M462这5座墓列入第二组中。如果不以小口尖底瓶a、绳纹罐Bb作为典型陶器,就无法将这5座墓列入第二组。这是作者有意识地扩大第二组典型陶器内容的分析手法,以获取其分析目的。这同样违背了依据已经确立的四组典型陶器将其他墓葬区分为相应的四组这种有逻辑分析过程的逻辑关系。第三种是以弦纹罐Ba、绳纹罐Bb,以及不见弦纹罐Bb、素面罐Bb为依据列入的,有M431和M464两座墓。作者在这里再次将绳纹罐Bb作为典型陶器。至此,作者将出有绳纹罐Bb的7座墓都列入了第二组,实际上将绳纹罐Bb作为了第二组典型陶器之最。然而在上述第二步分析的四组典型陶器中,第二组典型陶器中是没有绳纹罐Bb的。这种违背前后分析的逻辑关系,任意地扩大第二组典型陶器的内容,目的是为了满足其分析的结果。第三组,有17座墓。将这17座墓列入第三组的依据是以出有弦纹罐Bb、素面罐Bb、钵Ac、Bc、罐b、小口尖底瓶b而区别于第二组,并以不见小口尖底瓶c和盆作为和第四组的界限。作者在这里将前面分析的第三组典型陶器中的碗Aa剔除,而增加钵Ac作为典型陶器。作者在这里的分析再次更换了典型陶器的内容。实际分析过程分为两种情况进行。第一种以弦纹罐Bb、素面罐Bb、钵Bc,以及这3种陶器分别与小口尖底瓶a或小口尖底瓶b共存现象为依据列入的,有M410、M426、M439、M449、M469、M445、M411、M418、M417、M422及M470共11座墓。作者的这种分析实际上是以小口尖底瓶a和小口尖底瓶b作为典型陶器进行的,其中M417、M422、M470这3座墓出有小口尖底瓶b,其他8座墓出有小口尖底瓶a。如果不以小口尖底瓶a和小口尖底瓶b作为依据,而以弦纹罐Bb、素面罐Bb、钵Bc作为依据,那么列入的墓葬不止这11座。作者在这里的分析将小口尖底瓶a纳入到了第三组典型陶器中,扩大了第三组典型陶器的内容。在第二组墓葬分析中,作者已经将小口尖底瓶a作为实际分析的典型陶器,而在第三组墓葬分析中再次将小口尖底瓶a作为实际分析的典型陶器,其结果是混淆了第二组典型陶器与第三组典型陶器的区别。第二种以弦纹罐Bb、素面罐Bb、钵Bc、钵Ac,以及不见小口尖底瓶c为依据列入的,有M425、M446、M447、M468、M412和M413共6座墓。作者在这里将钵Ac作为典型陶器,目的是要将M413列入第三组墓葬中。第四组,有11座墓。将这11座墓列入第四组的依据是以小口尖底瓶c和盆而区别于第三组。在这里的分析中,作者将前面分析的第四组典型陶器中的绳纹罐Ac剔除,因为在前面分析形成的第二组、第三组墓葬中存在着许多绳纹罐Ac;同时增加了盆。增加盆作为第四组典型陶器的目的,是要将M405列入第四组中。作者在这里的分析再次更换了典型陶器的内容。实际分析过程分为三种情况进行。第一种以小口尖底瓶c,以及分别与弦纹罐Bb、素面罐Bb、钵Bc共存为依据列入的,有M401、M419、M420、M424、M430、M471及M428共7座墓。作者的这种分析实际上是以小口尖底瓶c作为典型陶器进行的。而在这里的分析中将弦纹罐Bb、素面罐Bb、钵Bc作为典型陶器,混淆了第三组典型陶器与第四组典型陶器的区别。因为在前面的第三组墓葬第二种情况分析中,作者已经将这3种陶器作为典型陶器进行分析了。第二种以小口尖底瓶c为依据列入的,有M402、M442、M466三座墓。(4)将分析形成的具有早晚关系的四组墓葬合并为三期。即将第一组墓葬与第二组墓葬合并为第一期,第三组墓葬为第二期,第四组墓葬为第三期。作者还依据分析形成的早晚三期结果中的陶器在各期中的组合现象,说明第一期与第二期之间的界限比较清楚,第二期与第三期的分界不如第一期与第二期之间的清楚。由此可以将第一期作为第一段,第二期与第三期作为第二段。然而,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个早晚三期的分析结果,虽然是依据具有早晚叠压打破关系的墓葬内的陶器组合现象切入的,但是由于作者在运用典型陶器组合分析过程中任意扩大典型陶器的内容、或是更换典型陶器的内涵、或是运用桥联分析方式假设陶器共存现象、或是混淆不同组别之间典型陶器的区别等多种分析手法实现的,原初通过具有早晚叠压打破关系分析形成的典型陶器与四个墓组分析中实际应用的典型陶器,是两种不同的内涵。从作者的分析过程可以看出,作者不断的改变典型陶器内涵的目的,是要将相应的墓葬排入作者希望排入的相应的组别之中。所以,这个具有早晚关系的三期46座墓葬的分析结果,似乎是在充分发挥考古类型学分析方法的运用方式而形成的,但实际上是作者创造运用了一些非常规的分析方式或分析手法,将46座墓葬排入到三期之中。分析明确元君庙仰韶墓地的布局,是作者研究的主要目的,将46座墓分为早晚三期只是作者实现这个目的的一个途径,目的是要以这三期为依据确立墓地分为东西两区、每区分为早晚三排的结果。作者的这个分析过程,从墓地的发掘之初就开始了,其分析过程与分析结果的运用,贯穿于《元君庙仰韶墓地》的始终,但文字表达的分析过程却十分简练,仅仅是交代分析的结果以及对分析结果所涉及到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在这个分析过程,作者不仅运用了许多非常规的分析方式与手法,而且还创造运用了一些考古层位学与类型学之外的新的分析方式与手段。玆分析如下。对墓地布局,在元君庙仰韶墓地发掘初期揭露的一些现象即引发了作者的思考,并且意识到墓葬是呈南北直线成排排列的。如:一开始揭出的墓地西边的一排墓葬M403、M402、M405、M404及M411是呈南北向排列的,接着揭出的M410、M422、M409以及M426一排墓葬也是南北向排列的,再后来揭出的墓地东边的一排墓葬M453、M459、M458、M456、M455、M440、M443、M444、M454和M464(图一)仍然是南北向排列的。在整个墓地揭露之后呈现的现象,使作者形成两个认识。第一,深信墓葬是南北向成排排列的;第二,墓葬的东、西之间的关系则是相互错落而无秩序的。这第一个认识促使作者对墓地的墓葬进行排列分析。这第二个认识促使作者在排列墓葬的分析之中按照作者的认识来调整墓穴的位置。于是,作者依据这先入为主的认识,对发掘的57座墓葬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包括陶器的分型分式研究,然后进行墓地分期分析与布局分析。而从先入为主的认识过程来看,作者实际上先进行的是墓地布局的初略分析,然后进行出土陶器的分型分式研究以及墓地的分期分析以便使发掘资料达到作者认识的墓地布局的要求,最后进行墓地布局分析的细微调整。在公布的《墓地布局》这一节中,墓地布局分析过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1)将作者认为墓葬位置明确的45座墓分为南北向排列的东、西六排。第一排:M453、M459、M458、M456、M455、M440、M443、M444、M454和M464共10座墓。第二排:M457、M429、M431、M425、M442、M439、M430、M447、M446和M470共10座墓。第三排:M424、M419、M420和M471共4座墓。第四排:M428、M448、M441、M437、M432、M421、M413、M412、M416、M417和M418共11座墓。第五排:M426、M409、M422和M410共4座墓。第六排:M411、M404、M405、M401、M402和M403共6座墓。在这六排45座墓葬中,有5座墓在前面的墓葬分组分期分析中没有体现(因没有陶器或不能依据其陶器进行分组分期的分析),如第一排的M459、M440,第五排的M409,第六排的M404、M403。作者将其余8座墓没有排入这六排之中。理由是M407、M408两座墓位置不确定(因遭后期破坏,墓边不清楚),M469、M468、M445、M462、M466、M449等6座墓的位置纵跨两排,不能肯定它们应属哪一排。然而,对照墓地中墓葬的位置,可以看出将45座墓分作六排排列以及将其余8座墓的处理方式,存在着明显的问题,也反映了作者分析手法的一些特点。第一个问题:第三排由M424到M419之间相隔约15米,而且间隔区内有很多墓葬,这些墓葬或是列入第二排,或是列入第四排,或是不确定为哪一排。北端M424在第三排中成为孤立的一座墓。而M424的位置实际上可归入第二排。由此可以看出,将M424列入第三排实际上是作者主观所为。因为在墓葬分组分期的分析中,作者已经将M424定为第四组第三期,第四组第三期的墓葬不能在第二排的前端(北端)出现,所以作者将M424定位于第三排的第一座,以便将其与作者分析形成的第二排最后(南端)一座M470墓葬产生早晚衔接的逻辑关系。另外,M420与M471之间也相隔有近10米。在第三排中,只有M419与M420两座墓是近邻成排。这些现象表明第三排实际上不能成立。第二个问题:作者将一些明显处于成排排列中的墓葬,有意识地不排入。如M445的位置处于第一排的南部,与北邻的M444等墓葬、南邻的M454等墓葬呈南北一条直线排列,但作者不将M445排入第一排中;M449的位置处于第二排的一条南北直线上,北有M431、M425等墓葬,南有M442、M439等墓葬,但作者不将M449排入第二排中。作者将M445不排入第一排、将M449不排入第二排的理由,是这两座墓分别纵跨第一、二排之间与第二、三排之间。而实际上是因为在墓葬分组分期的分析中,作者已经将M445定为第三组第二期,所以在墓地布局分析的逻辑关系中M445是不能出现在第一排的;而M449在墓葬分组分期的分析中定为第三组第二期,墓葬的位置又在第二排中,正合适应该排入第二排,但作者有意先不将M449排入第二排,然后作为调整跨东西两排的M445的佐证,将M449调整到第二排中,使得将M445由第一排调整到第二排不是一种个别现象。又如M469的位置在第一排南部,叠压打破第一排的M454,南有M464墓葬,是实实在在的第一排的墓葬,不存在纵跨东西两排而不能确定哪一排的问题。作者不将M469排入第一排中的主要原因,是在前面的墓葬分组分期的分析中已经将M469定为第三组第二期,在墓地布局分析的逻辑关系中M469是不能出现在第一排的。但是M469的位置显示是没有理由将它调整到第二排去,于是,作者最后将M469舍弃了,剔除于墓地布局之外。这是采用了不符合作者的墓地布局结果而主观剔除墓葬的一种分析手法。M468也是被作者按照这种方式被剔除于墓地布局之外。值得注意的是,M469在墓葬分组分期的分析中是作为典型墓葬的陶器组合现象进行分析的,而在墓地布局的分析中却将之剔除而不能反映在墓地布局内,这是一个结果和证据前后矛盾的现象。然而,在附录六《元君庙仰韶墓地随葬器物统计表》中,作者又将M469、M468列入第二排的末尾。再如M466、M462的位置在属第二排M470的南侧,M466又叠压打破M470,是第二排最南端的两座墓,也不存在纵跨东西两排而不能确定哪一排的问题。但作者不将这两座墓排入第二排,其主要原因是在前面的墓葬分组分期的分析中已经将M466定为第四组第三期、将M462定为第二组第一期,在墓地布局分析的逻辑关系中M466、M462是不能出现在第二排的。不将这两座墓排入第二排,也便于作者在后面的分析中,依据墓葬分组分析的结果调整M466属第三排、M462属第一排。这种分析方式,是事先制定了结果,而将现象作为问题对待,再以特殊方式处理问题以达到预定的结果。第三个问题:作者将同样现象的残墓在墓地布局分析中采用不同的方式处理。如M407、M408、M409三座墓都是已经遭严重破坏、墓圹不清的残墓。其中M409被破坏最严重,但是其位置与北边的M426、南边的M422、M410呈南北向成排排列,作者将其列入第五排。而M407、M408两座墓残存的人骨位于第四排与第五排之间约1米宽的空地,属于纵跨东西两排之间的墓葬,不符合作者将墓葬成排排列的条件,于是作者将之剔除于墓地布局之外。(2)根据45座墓葬分为南北向排列的东、西六排的现象,推理确定墓地分为两个墓区以及墓区内墓葬排列的顺序以及原则。作者分析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依据第一排墓葬属第一期、第三排墓葬属第三期、第五排墓葬属第二期、第六排墓葬主要属第三期等现象所反映的不同排的墓葬在年代上也存在着早晚不同的情况,提出墓地可分为东西两区的认识。第二,依据第六排、第四排的墓葬北端的早于南端的现象,提出同属一排的墓葬在年代关系上是按自北往南的顺序排列的。第三,如果暂不考虑M428和M416两座墓,那么第四排至第六排墓葬存在着由第一期墓葬至第二期墓葬、再至第三期墓葬的年代顺序;如果排除M442和M430两座墓,那么第一排至第三排墓葬同样存在着由第一期墓葬至第二期墓葬、再至第三期墓葬的年代顺序。依据墓地墓葬的早晚排列这个三方面的现象,作者初步确定元君庙仰韶墓地分为年代关系平行的东西两个墓区;各墓区的年代顺序,同属一排的墓葬是自北往南排列的,而同一墓区的各排则是自东而西排列的。并认为这当是当时定穴安葬所遵循的规则。这就是作者研究得出的元君庙仰韶墓地墓葬排列的核心认识与墓地布局的理论归纳。如果读者没有对作者的墓葬分组分期的分析过程进行仔细剖析,那么对作者在这里依据墓地墓葬的早晚排列这三个方面的现象推理得出的墓地墓葬的排列认识与理论归纳,将欣然接受,因为这是一个逻辑关系清楚的推理结果。然而,从笔者前面对作者的墓葬分组分期的分析过程所进行的剖析,可以看出作者所揭示的墓地墓葬的早晚排列这三个方面的现象,实际上是作者通过运用许多非常规的分析方式与手法对墓葬进行分组分期分析而形成的,是作者的主观创造形成的假象,而不是墓地墓葬排列布局的真实情况。该墓地的墓葬实际上是以组群的形式分布的。(3)按照墓葬是定穴安葬的规则,对一些不符合墓葬排列顺序及定穴安葬规则的墓葬进行调整,以达到作者所确立的墓葬排列顺序与墓地布局的最终结果。虽然作者运用各种分析方式与手法以确立作者拟合的墓地墓葬排列的顺序与规则,但是一些墓葬的年代(期别)与墓葬位置仍然不合作者拟合的墓地墓葬排列的顺序与规则的要求,于是作者又创造性地应用了一些分析手法,对这些墓葬进行或是年代或是位置的调整,进一步拟定墓地的布局。这方面的分析过程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第一,首先将那些未确定分期的墓葬,按其所在的排列,或据其左右墓葬的年代判断它们的期别。如前述六排中,将M459、M440两墓排入第一排并作为第一期,将M409排入第五排并作为第二期,将M403、M404两墓排入第六排并将M403作为第三期、将M404作为第二期与第三期之间而不能确定。第二,将那些所谓跨排的墓葬调整到作者希望排入的排列之中。如前已分析的:将实际在第二排的M462调整到第一排,将实际在第二排的M466调整到第三排,将实际在第一排的M445调整到第二排,将实际在第二排的M449也作为跨排处理然后明确为第二排。其实,这4座墓葬的位置都没有跨排,但作者依据墓葬分期的结果强行将它们作为跨排处理。这是以作者对墓葬的分期认识而改变墓葬实际位置的做法。第三,将那些“错落”排列的墓葬(指原埋墓时埋错了排的位置)调整到作者拟定的墓排之中。如M442、M430两座墓的位置在第二排中,但分期结果中这两座墓都属第三期,这是一个矛盾现象。于是,作者按照他对这两座墓葬的分期结果,将这两座墓作为“错落”埋进了二排的现象来处理,将它们调整到第三排。经过第二、第三步的分析,作者将原本位于第二排的3座墓(M442、M430、M466)调整到第三排,使得第三排的墓葬由4座增加至7座,并且填补了M424与M419之间、M420与M471之间的空白,形成了7座墓呈一排的排列结果。第四,调整第四排M413、M412与M416的排列顺序。在第四排南半部分的7座墓,自北往南的墓葬分布为M432、M421、M413、M412、M416、M417、M418。在作者的墓葬分期中将M432、M421、M416定属第一期,其余4座墓定属第二期。于是出现了第一期墓葬M416夹在第二期墓葬M413、M412与M417、418之间的现象。这现象不符合作者拟定的墓葬排列顺序与规则。于是作者将M413、412与M416的位置进行订正,将M416调整到M413之北,并解释M413、M412两座墓葬是埋错位置了,埋错位置的原因可能是在埋M413、M412时,M416与北边同属第一期的M421之间原为一块较大的未埋墓葬的空隙地,M413、M412两座墓正好埋进这一空隙地内。第五,将那些墓葬分期结果与墓葬排列顺序产生矛盾的墓葬,既不合作者拟定的墓葬排列顺序与规则、又不能以其他理由进行调整位置的墓葬,从墓地布局之中剔除,如前已分析的M469、M468两座墓,并解释这是没有人骨的“空墓”,不能定其排列,也无碍于事。然而,同样是没有人骨的“空墓”如M459、M464、M424、M430、M447等墓葬,作者按需要将它们拟定在相应的墓葬排列之中。经过上述的各种分析方式,作者最终拟定了元君庙仰韶墓地的布局(图二)。
以上笔者对作者分析元君庙仰韶墓地布局的分析过程与分析方式的剖析,可以看出作者在分析研究元君庙仰韶墓地布局的过程中,为了达到说明该墓地可以分为东西两区、每区分为早晚三期、墓葬的埋葬过程是由北往南并按照一、二、三期早晚顺序排列的这么一个研究结论,创造性地应用了许多分析手段与手法。从以上的分析情况可以看出,图二所示的元君庙仰韶墓地的布局这个研究结论,是以作者的主观认识指导具体研究而形成的。各种研究方法与手段都是围绕如何形成这个研究结论而施展应用的,其结果是未能揭示元君庙仰韶墓地布局的真实情况。在《元君庙仰韶墓地》中,这种以作者的主观认识指导具体研究的方式,还运用于对陶器的型式划分中。如对明显具有早晚区别的两种小口尖底瓶定为同一种式别c。其中M442、M419、M420三座墓出土的小口尖底瓶(见图一七.2、5,图版二一.8、二二.2、三七.1)与M424、M428出土的小口尖底瓶(见图一七.3、4,图版二五.1、二八.7、),形制完全不同,前者是半坡类型中年代较早的小口尖底瓶的形制,后者是半坡类型中年代较晚的小口尖底瓶的形制。作者将它们都定为小口尖底瓶c,导致M442、M419、M420这3座墓在分组分期研究中被作者以此为依据定为第四组第三期的墓葬。这是作者对一些陶器的型式划分采用的特殊的处理方式,以满足其分析结果。揭示氏族社会制度,是《元君庙仰韶墓地》研究的主要目的,并以《社会制度的探讨》一章进行专门的分析与阐述。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第一,墓地布局说明存在着氏族———部落;第二,合葬墓反映存在着家族组织;第三,家族、氏族、部落的社会性质;第四,家族、氏族、部落的关系。其中第一、第三、第四这三个方面的内容都是建立在对墓地布局的分析结果的基础上进行的。然而,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得知《元君庙仰韶墓地》对墓地布局的研究结论,是以作者的主观认识指导具体研究而形成的,其结果是未能揭示元君庙仰韶墓地布局的真实情况。所以,《社会制度的探讨》中第一、第三、第四这三个方面的研究及其结论,实际上是缺乏科学的考古学资料及其分析依据。在《社会制度的探讨》一章中,具有学术贡献的是第二部分:合葬墓反映存在着家族组织。仰韶文化的合葬墓反映着家族组织的存在问题,在1958年春、夏季发掘华阴横阵村遗址发现仰韶文化大坑套多个小坑复合式多人合葬墓之后,就开始引起学术界的关注与探讨。但是,对此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与阐述明确,则是《元君庙仰韶墓地》通过对合葬墓的各种现象进行仔细分析与研究。下面对作者在这方面的研究作简要的分析与介绍。元君庙仰韶墓地中的合葬墓有28座,其中有26座能够确定葬式。如一次葬合葬墓有2座;一次葬与二次葬合葬墓有8座;二次葬合葬墓有16座。明确一次葬与二次葬合葬墓中的一次葬者,死亡时间均晚于二次葬者。作者依据氏族墓地中出现的异穴埋葬和同穴合葬的情况,表现和反映了各墓间成员的亲族关系和同墓成员间的亲族关系这一原理,明确合葬墓是小于氏族的一个亲族单位的墓葬。作者依据墓葬人骨年龄鉴定成果,分析一次合葬墓中人骨年龄以及一次葬与二次葬合葬墓中一次葬的人骨年龄,以区分同一个合葬墓中一次葬人骨的辈分,得出M404、M405、M440、M453这四座墓内的成员分属不同的辈分,其中M404、M405这两座墓内的成员是由不少于三代人组成;还得出包括M404、M405两座墓在内的18座墓葬是长辈带着晚辈的合葬墓。作者依据分析的合葬墓的这些现象,如墓内成员构成一个小于氏族的亲族单位,墓中成年人有女性也有男性,小于氏族的亲族单位是由不同辈分的成员组成的、有的至少包含了三代人,由此认为这样的亲族单位当是家族。对合葬墓研究揭示的家族组织的存在,是《元君庙仰韶墓地》在研究氏族制度方面的一个重要成果。然而,作者没有依据这一认识以及所获得的丰富的人骨及其鉴定资料,进一步分析在一个氏族组织内存在着几个家族问题。这是由于作者没有揭示出元君庙仰韶墓地布局的真实情况而制约了其在这方面研究的深入进行。《元君庙仰韶墓地》在中国考古学界的影响很大。这主要与元君庙仰韶墓地的发掘过程、报告编写过程、对报告的审理讨论过程、成果问世前后在学术界引起的讨论,以及后来对成果的宣传等现象有关。元君庙仰韶墓地的发掘,是1958年、1959年发掘仰韶文化墓地的一个重要项目,参加发掘的成员,阵容非同一般。在苏秉琦指导下,发掘工作得到刘观民帮助,高明、杨建芳、张忠培、李仰松、白瑢基参与具体负责,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1954级、1956级、1958级部分同学参加。这些成员大都是20世纪后半叶中国考古学研究的中坚,所以发掘工作所获得的田野资料丰富而科学。《元君庙仰韶墓地》的编写是在苏秉琦指导下,由张忠培整理、编写,并且在完成初稿之后的13年内进行了三次修改,所以《元君庙仰韶墓地》实际上是吸取了1959年至1973年之间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的诸多成果的启发。《元君庙仰韶墓地》编写完成之后,一批著名学者参与了审理或讨论。如宿白检校了《报告》,孙贯文、邹衡、吕遵谔、俞伟超、杨建芳、李仰松、高明、严文明、李志义、夏超雄、李伯谦对报告进行了讨论,林乃焱、黄景略对1964年修改稿提了意见,夏鼐审阅了《报告》。一批著名学者参与对《元君庙仰韶墓地》的审理与讨论,为《元君庙仰韶墓地》的学术影响产生了重要作用。元君庙仰韶墓地的发掘成果,在20世纪60年代初即成为中国探索讨论仰韶文化社会制度的重要资料之一,被广为引用。而作为《元君庙仰韶墓地》的成果,在1979年开始在学术界公布。这是作者参加1979年4月6日在陕西西安市召开的“中国考古学会成立大会”提交的会议论文《元君庙墓地反映的社会组织初探》,该文将《元君庙仰韶墓地》中探索氏族社会制度的部分内容提前公布,引起学术界的关注。作者还将《元君庙仰韶墓地》中的墓地分期与布局研究成果作为运用地层学与类型学的成果范例进行考古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介绍。而《元君庙仰韶墓地》在1983年出版问世之后,马上在学术界引发了讨论。有研究者对《元君庙仰韶墓地》的研究认识与成果表示赞同与肯定;有研究者对其研究进行商榷,明确指出其墓地布局研究结果与墓葬分布的原始现象不符。笔者则对《元君庙仰韶墓地》公布的资料进行重新研究,得出新的认识。这些评价与讨论以及重新研究,从不同的角度,扩大了《元君庙仰韶墓地》在学术界的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元君庙仰韶墓地》的编写方式与体例、应用的分析研究方式与手法、成果形式,在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发掘报告中是个别现象,是个例外。但其在学术界产生如此大的影响,则是有着深刻的学术背景以及历史的必然。这是中国考古学家对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学术史以及今后的学术发展,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方面。
(作者:朱乃诚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原文刊于《南方文物》2019年第4期 此处省略注释,完整版请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