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会计夹在老板与税务人员之间受气,谁都惹不起
有一次为中牟一家工厂做税务安全诊断,他们几个月前刚被税务稽查,其中一个被补税罚款的小细节非常有代表性:他们购买了十多台家用微波炉给各车间员工热午餐,抵扣了进项,被税务机关要求转出来补税5000多元,滞纳全加罚款约4000元。税务机关的理由是,这些微波炉是给员工热饭的,属于“用于职工福利”,进项不能抵扣,所以导致了补税、交滞纳金和罚款。
我问会计,难道不知道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不能抵扣吗?会计一肚子委屈,当时稽查人员也这样问过她。她也知道进项不能抵扣,但是“老板要求抵扣”,
自己不得不听老板的。后来被年龄比自己小得多的稽查人员责问“难道不知道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不能抵扣吗?怎么学习税法的”,令她感觉非常丢脸。但会计夹在老板与税务人员之间受气,谁都惹不起啊。
自知理亏的老板在旁边一个劲解释,反复强调金额不大,这一问题就不需要再分析了,承认自己当初要求抵扣是错误的,自己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确,心怀侥幸地要求会计抵扣了。
虽然金额不大是小事,但其中的思想却非常重要。按税收政策规定,如果这批微波炉“果真”用于职工福利,其进项的确不能抵扣,但如果属于生产设备,哪怕同时兼用于职工福利,也是可以抵扣的。
所以,我转身问会计:“你是如何判断这些微波炉是福利设备还是生产设备的呢?”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一台设备,是生产设备还是福利设备,如何进行判定?由谁进行判定?
案例中从头到尾都是会计在判定,她说“这显然是福利设备”,将其判定为专用福利设备,同时掩耳盗铃般抵扣了进项。运气不好被检查,补税、交滞纳金、罚款就理所当然了。
其实,会计并无权力判断微波炉是生产设备还是福利设备。不仅没有权力甚至根本就没有这个能力与水平,她的知识结构不应该包含这项内容,判断权在哪里?在企业的设备部门、生产部门、设计部门、工艺部门,他们必须要按照设备的具体使用情况,来进行科学的判断。不论是会计还是未来的税务检查人员,只应该引用他们的判断结论进行涉税处理,或者对他们判断的准确性再进行判断,但技术上的外行要推翻技术上的内行的判断,其难度可想而知。
如果设计、工艺部门有设计图纸或工艺文件显示,某些料件需要在其中加热处理,则设备部门、生产部门就可以据此将微波炉归属于“生产设备”管理。此时,其认定并非会计凭空做出,而是相关部门结合具体的技术图纸资料情况做出的。税务检查人员要补税的话,就必须首先推翻设计图纸、推翻工艺文件,而这种对技术的判断已经超出了税务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必须细致取证才能坐实,自然加大了检查处理的难度,有时在金额不大的情况下甚至会主动知难而退。这就提高了企业的税务安全。
所以,企业的税务安全必须建立在整体的体系之上,不同的部门从其专业的角度为财务部门提供涉税的基础,而财务部门不能进行越权的判断,而应该成为一个指挥者、一个中枢,整合全公司的力量,去应对税务机关的征管与检查。
这就税务规则,简称“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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