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行这样问可以原谅,内行会计必须从规则角度把握税务死角
土地出让金收据之所以一直都这样属于合法凭证,原因只有一个:土地出让金不能开发票。
为什么呢?因为:土地出让行为,不是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逻辑是这样:出让土地行为,不是营业税应税行为→不征营业税→营业税上不属于经营收入→不能开营业税发票。
营业税科目注释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老师,你这说的是营业税啊!现在是什么年月了?是的,现在营改增了,土地问题就被搞乱了。
按营改增政策的规定(36号文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注意,土地出让和土地征回,变成“免税”了,不再是“不征税”了。
其中的差别是:免税属于应税行为,但被免了;不征税,根本就不是征税范围,与增值税无关。
“现实中反正都是不交税,不征税跟免税,应该没有什么区别吧?”
外行这样问可以原谅,专业的会计、税务人员不行。内行必须要从规则角度把税务的要点把握死。
1、 变成免税后,必须开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现在,出让和征回土地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了,只是被优惠免税而已。所以,出让土地与被征回土地,在增值税上都是经营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必须开增值税发票。此时收据就是违法凭证。
不过也不用太担心。
要么财政部、税务部局再打补丁,要么就将错就错地错下去。这并不是希罕事,客运火车票、动车票、高铁票,都不是发票,都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明确而硬性的规定,编码、发票监制章、发票专用章……规定要有的一概没有,是典型的违法凭证。
但,税务还不是照样不管,任随作为发票报销。
2、 变成免税后,进项不能抵扣
他们为什么硬要把土地出让、征收,由不征税变成免税呢。
比如,公司投资1.1亿,购买一办公楼土地可用50年,其中房价1亿,进项0.1亿,并按规定进行了抵扣。
十多年后,土地被政府建国防设施征收,取得赔偿款,这个赔偿免税,即无形资产转用于免税项目,那么,十多年前抵的0.1亿要不要进项转出?
转用于免税项目,当然要转进项。从现在政策看,应该按无形资产摊销的净值来转。但此时应该首先将0.1亿进项分清不动产与土地的进项,其中不动产进项显然是可以抵扣的,因为不动产被拆的行为不是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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