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只有一处房产也可以强制执行

陶某是一家公司员工,爱好炒股。他将全部工资收入炒空后,又找亲戚沈某借款30万元,结果又亏了。6个月的借款期满后,沈某因讨债无果向法院起诉并获得胜诉。可是,此时的陶某因在上班时间炒股被公司辞退了,已经丧失全部收入来源。

陶某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有一套70平方米的房产,沈某想申请法院拍卖该处房产用于还款。法院执行时,陶某提出异议,称该住房系其赖以生存生活的必需品,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1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相应房产是陶某的唯一一套住房也是可以作为执行标的,沈某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依法对陶某的住房进行查封和拍卖。在拍卖后,法院通常参照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作为陶某的生活费用,剩余房款用于偿还其欠债。(据《劳动午报》报道 李德勇 律师)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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