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丨如何打击自动在线监测弄虚作假?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
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并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保证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要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在排污单位强化自身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提高监管效能两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一些企业为了掩饰其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上动歪脑筋,想坏办法,通过将自动监测设备烟气氧含量下限值调整,或者通过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电脑设置造假,致使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控系统平台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与实际排放浓度严重不符,从而达到使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显示为达标的目的。

更有甚者,直接简单粗暴的将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头插入装有自来水的铁桶,或者干脆通过拔掉采样头、删除监测数据记录、破坏自动监测设备的方式实施弄虚作假行为,致使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一、开展打击自动监测弄虚作假专项行动

为确保自动监测设备发挥实效,近两年,生态环境部持续组织打击自动监测设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查处了多起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案件。

今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更是加大了对自动监测设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敢于动真碰硬,对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形成了持续高压震慑。

3月11日一早,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一行来到唐山市,不打招呼,直奔现场,先后深入4家钢铁企业开展检查。检查发现,四家企业均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高负荷生产,未落实相应减排要求,并普遍存在生产记录造假问题,有的甚至互相通风报信、删除生产记录应对检查,相关线索已移交当地公安部门。

黄润秋部长强调,对环境违法行为尤其是弄虚作假行为,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月28日,生态环境部举行4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执法局局长曹立平在介绍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时,提出今年要组织四项专项执法活动,其中之一就是联合公安部和最高检开展针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犯罪。

4月29日,公安部会同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通知,即日起在全国集中开展为期6个月的“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就是“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为主要手段,逃避生态环境监管的违法犯罪行为”。

5月8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7起查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一方面是给造假企业敲响警钟,形成有效震慑,另一方面是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

5月13日,就是今天,生态环境部又公开了3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在线监测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对这三家企业给予了严厉处罚。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开展大数据分析,组织各地依法查处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持续严厉打击,形成高压震慑,不断增强企业自我守法意识,从而保障生态环境质量。

二、如何打击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对于自动监测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或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10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

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2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水污染防治法》第82条

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20万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4.《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或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4条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10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6.《环境保护法》第63条

对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15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10日拘留。

7.《刑法》第229条

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如何遏制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1. 普法千遍,不如执法一次

普法千遍,不如执法一次;动员千遍,不如执行一次;执法一次,警醒一大片。对于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严格依法查处,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从而发挥震慑效应。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法规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司法解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单位犯罪起决定、批准、组织、策划、指挥、授意、纵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员,包括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也就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指挥、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或者对具体实施单位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人员,也就是企业的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等。

根据法院对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的判决,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被判有期徒刑20年,倪家巷集团(天嘉宜的控股公司)原任及现任董事长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13年,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兼总工等4人被判9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硝化车间主任等2人被判8年和6年有期徒刑;安全科科长和5名安全员被判5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从法院的判决也可以看出,董事长、总经理、法人代表是对企业违法行为承担首要责任的。

2. 加强对监测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不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监管和执法实践中,是以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在线监测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数据和报告,来作为监管和执法的基础依据的。

但是,有些中介机构在编制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时,唯利是图,企业要什么结论就写什么结论,甚至是帮着企业来隐瞒欺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图蒙混过关,造成重要污染问题避而不谈,在线监测超标数据修改为达标,反而误导了环境监管和执法人员。

现实中,中介机构与企业串通恶意造假,以至于误导监管和执法的教训已经不少,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一个很大的教训,就是当地环保部门在监管和执法过程中过分依赖中介机构。

企业如果有专业的监测中介机构帮忙从技术上开展专业的弄虚作假,环保部门也很难识别,不仅误导监管和执法,还要背上对中介机构监管不严的责任。

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环境中介公司帮助企业从技术上开展专业的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弄虚作假,而环保部门过分依赖环境中介公司的虚假报告,误导了环境监管和执法人员。

因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在线监测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不能仅根据中介机构编制的监测报告进行监管和执法,更不能依赖第三方监测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3. 加强双随机执法,提高执法威慑力

在线监测设施弄虚作假,目的就是为了掩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如果能做到达标排放,就不需要花这么多歪心思去造假。而超标排放的现实原因,就是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甚至是根本不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为了省污染治理的钱,让污染防治设施、在线监测设施,成为应付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执法的摆设,甚至成为超标排污的掩护。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执法,不能止于看看企业是否有环保设备,是否有在线监测设施,在线监测设施与是否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靠企业自己的监测报告来报告其排放超标了,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因此,要通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从而提高执法的威慑力。

双随机执法,具体来说,就是“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双随机执法,意味着每个企业的头上都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企业不知道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哪一天会来执法检查,而且一旦被抓住在线监测设施弄虚作假,会有严厉的处罚,甚至被拘留、被判刑,企业自然不敢违法,从而增强守法自觉性。

4. 监管重点应当放在是否有污染后果上

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对于环境监管的深刻教训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监管重点应当放在是否有污染后果,即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而造成对环境的实质影响上,而不应该在是否做了环评、是否做了验收、是否有在线监测设施这些过程上。

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有关环保的审批程序都很完备,前后委托多家中介机构编制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固废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以及在线监测报告等,但这些弄虚作假的报告反而为其环境违法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环评审批程序再完美,污染防治设备再完善,在线监测设施再完备,也不能保证达标排放、环境守法的结果,从而不能避免环境污染的后果。

不要说弄虚作假,即使是认真做了环评报告,但却不按照环评报告要求或者不完全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去做,也会造成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甚至造成较恶劣的污染后果。

有的企业既获得了环评审批文件,竣工验收也合格了,在线监测设施也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了,但是环保设施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测设施弄虚作假,然后放心的超标排放或者直接排污,也会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被追刑责的原因也是造成了环境污染的后果。

环评、竣工验收、自动在线监测,都不是监管的目的,也不是监管的唯一依据。环境监管的目的是保障环境质量,环评、竣工验收、自动在线监测是程序性过程,并不是企业做了环评、组织了竣工验收,有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就能做到达标排放

因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重点要放在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后果上,而不在于是否做了环评、是否组织验收、是否有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等程序上。无论企业是否有在线监测设备,监管重点都应放在企业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是否造成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等实质影响上。

编辑 | 西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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