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男情人节生存考验,给女票送这个能活过这个情人节?
来自霍格沃茨的小鹿
Hi,我是小鹿,一个90后保险打工人~
这离5.20情人节还早着呢,居然就有朋友来找我出谋划策送礼物了,真酸。
朋友作为当代惜命大军中的一枚程序猿,居然突发奇想,问我可不可以给女朋友买几份保险,这种你的安全感我来保障的感觉,想想也很浪漫。
emmm...投保人可不是想做就能做的,兄弟。
案例分享
给你们讲2个真实案例吧。
案例1:
小美和小帅在同一栋楼上班,很巧的是,两个人经常能在茶水间、电梯间碰到。
一来二去,俩人确定了情侣关系。
2015年,小美以配偶身份为小帅投保一份保额30万、带身故责任的终身重疾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栏写的是小美。
2018年,俩人感情稳定,开始商量结婚,结果小帅突发重疾去世了。
于是,小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审核后做出拒赔的决定,理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小美和小帅不具有保险利益。
小美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终审同样认为女孩作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且故意隐瞒和男孩并非夫妻关系的事实,保险公司拒赔合理。
案例2:
小亮和小漂一见钟情,确认了男女朋友关系。
2016年,小亮给自己买了份重疾险,觉得非常不错,就想出钱给小漂也买一份。
于是,小亮给小漂打电话说:“我给你买份30万的重疾险吧,得了重疾就赔30万,不用为钱太过担忧。”
小漂在电话回应:“OK,你愿意出钱就买吧!”
小亮就作为投保人为小漂投保重疾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写的是夫妻。
2017年,俩人性格不合,和平分手。
2018年,小漂不幸得了重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审核后,赔付给小漂30万元。
保险利益
肯定疑惑了是吧!
几乎相同的故事,为什么一个赔一个没赔?和保险公司大小有关?
不不不...
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个专业名词——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简单理解就是,如果你想给一个人买人身保险,那么你与这个人之间必须存在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三十一条,没有明确法律关系的男女朋友之间,就算你给对方买保险,合同也是无效的。
这就是案例1中小美被拒赔的原因。
但细心的朋友应该看到了,三十一条中还有这样一句话: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就是说,如果你同意另一半为你买保险,理论上来说是可行的。
案例2中,小漂同意了小亮给她买保险,这也是其可以获得理赔款的原因。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流程繁琐,存在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允许这样操作。
其实,如果想给男女朋友买保险,也是有办法的。
那就是赶紧结婚!
拿到合法的红本本,存在保险利益,就可以买啦~
不过U1SI,我还是建议能自己给自己买的情况下,最好自己买,别整事儿!
涉及财产纠纷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