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并非万能 超载仍要担责——海安法院判决一投保人赔偿10%
【江苏消息】有人误认为投保就能万事大吉,但违反免责条款约定,就仍应承担一定责任。7月16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何某各项损失36万余元,投保人被告一诚公司赔偿原告何某32000余元。
约定超载免赔10%
2018年5月14日3时20分左右,袁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重型厢式货车,与何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何某受伤,两车受损。警方因袁某所驾车辆超载,认定袁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何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于当日行脾切除术。2018年12月,何某被有权部门鉴定为八级伤残。经核算,事故给何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53万余元。
袁某系一诚公司员工,其所驾车辆归一诚公司所有,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一诚公司购买案涉保险时在投保人声明上盖章确认“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因当事人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引发诉讼。
庭审中各执一词
庭审中,原告何某诉称,事故给本人造成各项损失53万余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一诚公司依法承担责任。
被告一诚公司辩称,本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责险的保险金额远远超过原告何某的损失,本公司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一诚公司的案涉事故车辆严重超载,依据保险免责条款的约定,应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免除本公司10%的理赔责任。
释法理公正判决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商业三责险保险条款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且被告一诚公司确认被告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故在交强险理赔之外,被告一诚公司应对原告何某的损失按成划分后承担10%的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
投保并非绝对进入万能“保险箱”,投保者仍应注意依照安全规则行车。否则,造成交通事故,不仅可能承担刑事、行政责任,还有可能依法依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的发生再次提醒人们,交通事故猛于虎,超载始终是大忌,一定要依法依规行车。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供稿:海安市人民法院 何培妮 陈新宇)
责编:崔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