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征收方突然强拆了?那么遇到强拆怎么办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在面对不签署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时往往会选择使用违法行为逼迫被征收人,更有甚者会直接强拆掉被征收人的房屋。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了被征收人不签署补偿协议,征收方只能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在实践中,征收方直接强拆的行为应认定为强拆违法。那么咱们被征收人遇到强拆怎么办?其实是有的,接下来我就将结合自身经验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在强拆后直接提起诉讼

咱们被征收人在遭遇征收方的违法强拆后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咱们被征收人要想拿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拆迁补偿只有通过诉讼这一条方式进行救济,当然,行政复议也是救济途径之一,但是时效性也比行政诉讼要短。我国《行政复议法》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确认强拆违法后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按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程序,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由于我国实行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赔偿请求人应先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根据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情况,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属于行政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另一个重大区别是在审理机构方面,行政赔偿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行政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刑事赔偿则是由人民法院特别设立的赔偿委员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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