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实操作 | 建工领域如何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两种法律关系,尤其是在建设工程领域,这两类法律关系的界限有时候有些模糊,很容易混淆。而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认定结果的不同,将会对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很大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此二者具体的区分方法,因此,各地法院的裁判也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为便于广大工程人和工程企业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特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雇佣关系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提出“雇佣合同”这一概念,因此对雇佣关系并没有一个权威的官方解释,根据司法界的普遍理论,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从事劳务活动。
一般来说,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
具体来讲,雇佣关系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雇佣合同的标的为劳务供给,同时雇佣人对受雇人有管理、监督、指示的权利。
承揽关系
至于承揽关系,《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此可知,承揽关系的标的是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从属关系,承揽人应按约定完成定做人指示的工作,对于如何完成工作定做人不作干预。定作人支付报酬对应的是承揽人所完成的物化的特定工作成果。
具体来说,承揽关系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标的具有特定性,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承揽人应自担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同时承揽工作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虽然从理论上来说,二者是不同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模棱两可的情形,再加上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导致二者有时候很难区分,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总结了各地法院的裁判案例以及司法研究观点之后,认为二者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
(一)承揽关系中,甲方的目的是希望承揽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将工作成果得以实现,劳务行为只是实现工作成果的必须过程。而雇佣关系中甲方提供的是劳务行为本身。
(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能在交付工作成果后才能请求支付报酬,而在雇佣关系中,只要乙方按照约定从事了劳务活动,就可以要求支付一定的报酬。
(三)雇佣关系中所产生的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用人承担,而承揽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自行承担。
(四)承揽人和受雇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遭受损害以及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甲方所承担的责任亦有不同。定作人原则上不替承揽人担责,但雇佣人往往需要承担受雇人造成的连带责任。
(五)雇佣关系中,受雇人必须亲自完成劳动内容。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一定条件下可将其工作委托第三人完成。
结语
在建设工程领域,有许多工作都会交给第三人来完成,这种情况下,是认定为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就显得格外重要。特别是实践中,许多时候甲乙双方往往只有口头协议,同时也存在一些甲方为了逃避责任,将原来的雇佣关系伪装成承揽关系来签订合同。
因此,一旦双方产生争议,当事人最好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这样才能根据您手上的证据以及具体施工情况,制定出最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案,以实现您合法权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