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要吊销职务证书?新《海上交通安全法》解读,这些违章碰不得!

·上一期我们的以案释法小课堂给大家列举了新《海安法》修订后常见海事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变化,后台收到很多船员朋友的留言,想了解有关船员证书规定的变化,我们马上安排上!今天先来说一说大家容易忽视的吊销船员职务证书的情形!

· 众所周知,对于船员来说,职务证书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海上海事违章的行政处罚种类以罚款为主。而今年9月1日起生效的新《海安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的很多条款规定了当具体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时,或将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值得广大船员高度重视。(毕竟考证不易,大家都懂得)

No.1

第一种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情形

只要发生该违法行为,直接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并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注意:该情形下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受处罚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No.2

第二种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情形

发生下列违法行为,如果构成严重情节,直接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

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等;

2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或遵守特殊航行规则;

3

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违章冒险操作、作业;

4

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

5

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6

船舶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或抢越他船船艏或者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7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等;

8

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或者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9

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或者客船载运乘客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10

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的;

11

船舶、海上设施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或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作业的;

12

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

No.3

第三种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情形

发生下列违法行为,构成情节严重时,给与暂扣船员适任证书,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

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

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3

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4

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5

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6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情节严重的,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7

未经许可进出港口或者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8

未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9

船舶、海上设施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义务,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10

有关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那么到底什么情况是“情节严重”呢?

海事机构在违法行为裁量时,一般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情形属于法律意义上“情节严重”的范围。举个例子,2021年9月1日后,海事机构发现某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同时发现同一船舶同一船长1年内因同一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受过海事行政处罚,那么该船舶船长、责任船员将可能面临吊销船员职务证书的严重后果。(具体法律适用操作有待上级机构具体规定出台。)所以,各航运公司、船员朋友们,一定要高度重视,抓紧学习新《海安法》,切勿因小失大。

相关问题答疑

# 吊销适任证书后能重新申请适任证书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六十条 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但有一类情形是不得重新申请: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船长、责任船员并处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吊销适任证书和船员违法积分会同时发生吗?

不会。吊销适任证书意味着船员从吊销适任证书之日起,属于未持有船员职务证书的人员,无需船员违法记分。

# 吊销适任证书后,怎么重新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级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级职务的适任证书。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过适任考试的,应当签发其相应的适任证书。

来源:宁波海事局法治服务团队&象山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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