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别人说“刷脸借贷无需还款”,她借出8万多和对方平分……
以为出借面容网络借贷
既不要利息又不用她还
“美好的生活”刚刚打开
谁知竟被银行通知
要还清欠款?
以为“无需还款” 却被银行起诉
2018年,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声称可以帮人操作“网上借贷、无需还款”的涂某,于是王某将手机交给对方,配合完成拍照、刷脸、输入指纹等操作。其间,涂某操作王某手机从360借条、美团生活费、拍拍贷、平安普惠、小米贷等借贷平台上,以王某名义借出87300元。钱到账后两人平分,王某还向涂某支付手续费17000元。
事实上,在网络贷款平台上的欠款将来全部由客户偿还,并非“无需还款”。之后王某一直未还款,与借贷平台合作的江苏某银行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王某应足额还款
王某参加庭审称,涂某利用自己对网络贷款平台的无知,使用手机及身份资料贷款,并收取贷款金额的50%作为佣金。办理中,涂某还利用操作手机的机会,将其中部分贷款转至个人支付宝账户自用。她认为自己是被涂某欺诈,拒绝还款。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案发后,涂某已被判刑,并被责令退赔。而在该民事案件中,王某未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且其行为与银行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不能免除民事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请,王某应足额还款。
公民对其私人物品有保管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但同时公民对其私人物品有保密、保管义务,对所注册的贷款平台登录、提款密码等有保密、保管义务,在允许他人拍照、刷脸并明知在进行涉及财物处理、合同缔结等事项之时,应当承担更强的注意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且能够知道这些义务,并知道将私人物品授权他人支配、使用而不作任何监管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对于未尽该项义务的当事人,法律不应给予过分保护,特别是在有可能牺牲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情况下。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借此案发出警示:社会与个人均应妥善保管相关信息,处理时应小心谨慎。
来源:公众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