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福柯笔下逃不出的“权力”——从“君主权力”到“生命政治”
一、繁华世界中爬满了权力之蚤
福柯,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在多个层面以多种方式对“权力”的发展展开描述。现代社会中的一些看似散乱、孤立、互无关联的乱象,在福柯的生命政治/生命权力视角之下,可以籍由同一套逻辑——即生命政治/生命权力的运行逻辑得到解释。
二、君主权力——“砍头腰斩五马尸,煮杀肉刑服苦役”
福柯认为,生命政治是从18世纪开始生成的一种新政治场景,包含诸多新权力技术,现代社会中大量制度都依此政治理性建立。在生命权力出现之前,政治中的主导权力先后曾是君主权力和规训权力。而我们对“生命权力”概念的理解,需要在与君主权力和规训权力的比较中得以实现。
那么什么是君主权力呢?君主权力将自身视作高于个体生命,即个体生命被视作索取对象,君主权力对生命本身的影响展现为对生命的剥夺,即运用取缔生命的方式对生命产生影响。这种权力的典型范例便是“酷刑”。
这种极富恐惧性和仪式感的死亡表演在现在看来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必要,而在君主权力时期却大行其道,一方面它是一种复仇,由于罪行违反了法律,而法律作为君主权力的第二重肉身存在,在这个意义上运用残酷的手段惩戒罪犯是君主权力的复仇,它运用一种压倒一切的绝对毁灭力量,回应罪行中蕴含的恐惧;另一方面,在公众场合用残酷的手段置人于死地具有一种“威慑性”,即任何残忍程度的罪行都存在程度上比它更强烈的酷刑与之对应,彰显君主权力的绝对压倒。
然而看似绝对强大的君主权力实际上是无力的,它的无力展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它对规则制定无作为。以“酷刑”为例,它对犯罪的回应只能是运用同样性质的暴力,只能在程度上加强,只能在规则内部制定法律,而无法主动掌控个体;第二,它没有生产性。当“以暴制暴”的强度到达上限,即对象“死亡”,君主权力便失去了控制力,它在达到目的的同时失去作用。如果说,以上权力技术对操纵死亡的积极性和控制生命的消极性特征可被概括为“使人死,让人活”的话,那么在十八世纪,与之相对的“使人活,让人死的”权力技术——规训权力——出现了,它将生命视作生产性的,潜在待发掘的力量,它的目的是培育驯服而有用的生命。
三、规训权力——“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规训权力的运作方式是,先确立一个受推崇的标准,同时运用监视和奖赏双重手段,要求所有个体依照这个标准培育自身,标准与监视的组合使用,塑造出个体时刻处于监视之中的幻象,赞赏则鼓励个体奋力完成标准,这二者将标准不断内化,在这一过程中,规训权力不断的纠正和逐步改造个体对象,最终保证生命对权力的顺服;另一方面,标准具有“平均性”,它的确立导致“差异性”变得可比较,比较后就出现“不等性”(inequality),个体意识到自身与标准的差距而开始自我培育,保障了生命“有用”。“确立标准”这种手段导致权力的使用范围扩大,不再局限于君主权力仅能运用的领域,而渗透入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学校的规章,交通规则等。规训权力对生命的干预不再需要将死亡作为中介,死亡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需使用。
规训权力似乎足够解释我们当下世界的诸多现象,比如监狱制度的实施。如果说《肖申克的救赎》为我们展示了规训的强大力量和个体对规训的抵抗,那么,在《死亡实验》里,阿德里安·布洛迪带我们通过“斯坦福监狱实验”看到的就不止是“规训权力”的运作,似乎里面任何一个人都在无法抗拒地行为着,这里除了规训外,似乎还产生了别的什么东西——这种新东西,可以被看作“生命权力”的微观模型。
那么生命权力究竟是什么?它与规训权力之间如何联系?
四、生命权力——“不如潇洒弄狂潮”
对生命权力概念的澄清可以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进行。
“重死轻生”是君主权力的鲜明特点,“君主的权力只能从君主可以开始剥夺生命才有效果。归根结底,他所掌握的控制生死的权利的实质上是剥夺生命的权力。” 与之相比较,生命权力(与规训权力)是“重生轻死”的权力。君主权力与生命权力因对生命的态度有着本质区别,我们可以将它们之间的比较视为一种外部对比。
而规训权力与生命权力具有同样的对待生命的态度,二者的差异更多的体现在权力技术上,我们可以将它们的比较视为内部对比。具体而言,生命权力与规训权力在作用对象和作用方式存在着差异。
首先,在作用对象上,规训权力以“肉体”为对象,生命权力以“人口”为对象。福柯的“人口”概念并非统计意义上的数据化概念,而有其自身的历史向度 。福柯强调“人口”的自然性,即“人口”不是统计学上或法律上的概念,它不受君主权力的操控,而处于多种可变自然要素制约之下,这种多方面的制约又带来一种宏观上的稳定平衡。“欲望”曾被视作是需要节制的,如今,由于其内在于“人口”的自然性中而受到宽恕,且由于它成为造福“人口”的驱动力而受到肯定。总之,“人口”呈现出以上特点可归结为“人口不仅是一组为数众多的人。而是一群被生物规律穿透,受生物学支配,按照生物学规律行动的活的存在。”
其次,生命权力和规训权力作用对象的不同,决定了两者权力技术方法上的不同。在《安全,领土与人口》中,福柯分别以“确立标准”(normation)和“规范化”(normalisation)区别“规训权力”和“生命权力”的规范逻辑。
前者是确立标准和规则,迫使个体以此为标准约束,调整并提升自己,并以此划分出符合标准的正常模式与对立的非正常模式。后者则通过对每一个个体的掌控观察,探寻一种群体性的常态,再以这种常态为依据制定规范。
以“人口”为对象的“生命权力”的具体运作机制,只有放在实践当中才能呈现。18世纪的健康政治和20世纪的事件皆呈现了生命权力的运作方式,我们可以尝试,籍此考察这种“通过对个体生命的特别之处的掌控与关切而运作的权力”,能否被看作是全然照顾生命的善意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