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收派服务进项无法划分,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2016-05-26

问: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进项税额无法划分,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第七条……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支付给境外合作方的费用)÷当期全部销售额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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