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明确噪声侵扰个人生活安宁,属于民法典隐私权保护范围

民法典隐私权给予人们个人生活安宁,规定不能使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个人生活安宁,但对于普遍影响人们生活的噪声侵扰,却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希望大家可以邮寄意见或建议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100805。希望下一次民法典修改时,可以将噪声侵扰加入到隐私权的保护中。

民法典在审查建议平台无法查询到,不然可以直接网站上反馈个人建议,另外还可以与最高法、最高检等部委邮寄书信或官网沟通,询问噪声侵扰是否适用于民法典隐私权,并建议出台民法典隐私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详细地解释一下,噪声侵扰是否适用于民法典隐私权,以给予各地法院或个人明确的指导,对于完全可以消失的噪声、降低的噪声、违法行为产生的噪声,就算没有超过环境噪声标准,法院都应该给予原告支持,因为噪声不一定要超标,才会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或工作。

最高法官网首页中部位置找到院长信箱,最高检官网首页中部位置点击群众意见建议箱。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与噪声相关的规定还有第七编,物权,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权中的相邻关系,只限于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纠纷,隐私权的个人生活安宁,才更适合许多噪声扰民情况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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