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失败,税务如何处理?
2020年6月18日,港媒爆出周星驰将他位于香港太平山顶的超级豪宅“天比高”抵押给了摩根大通,用于借贷。该豪宅市场评估价超过10亿。
当前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蔓延,电影业损失惨重。巧合的是,周星驰四年前的一起对赌,恰在此时到期。披露的协议显示,由于最近的几部星式喜剧口碑、票房均扑街,周星驰对赌失败,或需要支付数亿元的业绩补偿款。
也有消息说,周星驰卖出豪宅并非是因为对赌协议失败,而是为目标公司注资。
真真假假,难以评述。但因为这条热搜,让“对赌协议”这个略显生僻的词进入了大家的视野。
什么是对赌协议呢?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通俗点说,就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买股权的人担心自己吃亏,要求卖股权的人签个协议做出保证,保证股权买卖之后几年内,公司需要盈利多少,如果达不到,卖方需要给买方一些经济补偿或者回购股份。这样的协议就称之为对赌协议。
其实这和大家去商店里购物一个意思,我们购买的商品如果在使用不久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商家一般会允许退货或者给个折让。只不过商品买卖的观察期比较短,约定是几天或几个月。股权买卖,观察的期限比较长,需要约定几年时间。
有了对赌协议,协议失败后如果出现了业绩补偿。会面临以下两个问题:
一、股权转让方为自然人,退还的业绩补偿款可以申请退税吗?
卖股权的一方,如果是个自然人,在收到股权转让款次月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三年之后,如果目标公司利润不达标,按照规定卖方需要退还一部分股权转让款,那么卖方退了款之后,可以申请退税吗?
这个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从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上查询,只有福建税务局有一个此类问题的回复。
虽然没有相关文件和答复,但在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具体的案例,比如:
姜新录老师的公众号“陇上税语”发了一篇文章《稽查局在计算应补个税时,认可了对赌失败的补偿》,这个案例严格来说不是个人申请退税,而是稽查局三年之后进行检查的时候,发现股权转让方李菊莲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要求她补税的时候,扣减了她因为对赌失败而减少的收入。在这个案例中自然人取得的收入不是现金,而是股权收入,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总之税务机关是认可将对赌失败后减少的收入冲减原先的股权转让收入。
二、股权转让方是企业,退还的业绩补偿款可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吗?
对于这个问题,总局没有文件规定,目前各地也只有海南省曾经出台了一个相关文件,琼地税函〔2014〕198号,这是海南地税局针对海南航空《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请示》的回函。
答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该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中,有宁波税务的回复,明确表示不认可上述做法。
对赌协议业绩补偿,出现税务处理上的分歧,关键点是:对赌协议和失败后业绩补偿应该视为一项经济业务,还是两项经济业务?
如果视为一项业务,合并进行税务处理应该是一个合理的处理方式。
如果视为两项业务,当然应该各自进行税务处理。
在财税【2009】59号文中规定:“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的交易如果是分步进行,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视为一项。
税法政策纷繁复杂,原因是因为经济业务形形色色,所以必须不厌其烦地明确再明确,但在千变万化的各种规定中,一定是有内在的原则一以贯之。
我个人人为,对赌协议失败补偿参照上述原则,将其和初始的股权转让视为一项业务处理,是符合所得税法的基本精神的。
当然,因为对赌协议的业绩补偿通常都在三年以上,时间过长,为了防止虚报业绩补偿行为的发生,应该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
总之,对赌协议的涉税处理,政策中还处于空白状态,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和处理,急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做一个明确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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