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或确认无效后,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房屋使用费的,可否支持?
问: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或确认无效后,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房屋使用费的,可否支持?
答: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后买受人因出卖人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等违约行为请求解除合同的,因买受人系依据合同约定占有使用该房屋,故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房屋使用费,不予支持。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因买受人未能按期付款等违约行为请求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房屋使用费,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可将房屋使用费作为一方的损失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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