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据证明损失数额情况下如何诉讼-兼评《民法典》第1184条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该条规定,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在表述上将“其他方式”修改为其他合理方式。
2017年我代理了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我作为宾馆方的代理律师起诉楼下的KTV噪声污染侵权。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再审最终结案。之所以经历了多次审理,主要因为损失数额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只能由法院自由裁量酌情认定,因此在具体数额的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而导致该案历时三年之久。
原一审法院酌情判决KTV在消除噪音污染前,每月按照四千元的标准赔偿宾馆营业损失。后宾馆不服该判决中损失数额的认定,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以一审损失情况未查清,认定相应赔偿数额依据不足,应进一步查实损失数额为由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该重审后的一审法院综合宾馆营业性质、客流大小、租金标准及受影响房间数量等情况,酌定每日营业损失1000元。后KTV不服该判决再次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认为通过宾馆提供的顾客网上评价看,该酒店因噪音问题得到的负面评论较多。在目前网络预订酒店已成趋势的环境下,顾客对酒店的负面评论必然导致酒店入住率下降、顾客流失。因此认为一审酌定每日营业损失1000元数额合理,维持了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的判决。最后KTV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也认为综合宾馆营业性质、客流大小、租金标准及受影响房间数量等情况,酌定每日营业损失1000元,处理并无不当。至此,该案历经三年最终结案。
回顾本案,其中关于损失数额如何认定是案件中的重点、难点也是最大争议焦点。法院最终判决虽是酌定,但酌定本身依据的还是客观事实和证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及《民法典》第1184条,再结合本案,我就民事诉讼中无直接证据证明具体损失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和主张损失,概要以下两点。
第一、在起诉前,明确损害赔偿原则,避免误导当事人为寻求更大的利益而提起诉讼,导致当事人预期过高却最终不能实现,增加不必要的成本。也避免过分夸大损失,造成法官形成了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负面映像,在酌情认定损失时做出不利判决。
何谓损害赔偿原则,即完全赔偿原则,也称损失填平原则。一个案件如果涉及到损害,当事人主张诉讼权利,首先自己应当自我剖析到底是否遭受了损失,遭受了何种损失,损失的实际数额,该损失与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切莫幻想通过该次侵权行为获利。在损害发生后应当脚踏实地的搜集现有证据,凡是能够体现现有损失状态的证据都应留存,而不应将重点放在搜集未来预期利益或者如何获利的证据上,刻意隐瞒现有实际损失的证据,最终得不偿失,导致现有实际损失证据错失最佳搜集和提供的时机。
另外,过分夸大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会因为增加诉讼标的额而增加诉讼费用成本。一旦法院不支持,诉讼费用均由自己承担,反而扩大了自己的损失,并且由于过分的去主张法院根本不可能支持的请求,致使法院在判决案件中本可以酌情认定相应损失,却因主张本身存在涉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诉讼,浪费司法成本的情形,法院在酌情认定损失数额时会出现不支持和少支持的不利后果。
二、具体损失,具体分析,找出损失能够依据的证据和合理理由,确定损失的法律核心要点,重点主张。一旦法院采纳,则会最大限度的支持损失数额。
结合民法典相应法条可以看出财产损失是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也就是损失发生时合理损失状态是重中之中。结合上述案件,我作为宾馆方代理人,首先要明确宾馆在面临噪声污染的情况下会面临什么样的合理损失。
经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提出了以下几点损失。第一、当事人认为有噪声污染,所以入住价格会低于其他宾馆入住价格,因此主张与其他宾馆的差价损失。第二、当事人认为宾馆的经营者每天面临噪声,精神被摧残,因此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当事人认为顾客入住后,因为噪声而选择退房,因此收取的房费被迫退回,导致的退房损失。第四、当事人主张其本可以将宾馆高价转让给第三方,但因第三方得知有噪声污染后而降价受让的贬值损失。第五、当事人认为,其连年亏损,不能像其他宾馆每年盈利数百万元的预期获利损失。
听完当事人罗列的上述损失之后,我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来证明上述损失,当事人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第一、入住价格差价损失,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他宾馆的实际价格依据,以及自己宾馆之所以低于其他宾馆是因为噪声原因而非其他原因,毕竟影响价格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地段、酒店环境、设施等都可能影响入住定价。第二、财产损害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精神损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才有可能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关于顾客退房的退房损失,实践中涉及到顾客退房本身是否因为噪声原因而退房需要进一步查明,所以需要顾客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具体本案中很难操作且意义不大,因为顾客很多在外省市不可能来京作证,即使有个别顾客能够作证也无法证明全部顾客都是因为噪声而退房。第四、关于转让贬值损失,更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一个商业磋商行为并未实际转让,在法律上属于尚未发生的损失并且无法确定因果关系和真实性,法院很难支持。第五、关于亏损和预期盈利,同样涉及到无法确定因果关系和单方财报的真实性,法院很难支持。并且预期利益损失,法院基本都是不支持的。综上,当事人所主张的很多损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此种情况下,作为律师就需要从法律上,从证据上,结合行业特点,分析该案到底应该主张何种损失才有可能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法院才有可能支持。
经过分析后,可以看出宾馆所受的损失虽不能直接通过证据证明具体数额,但是损失本身是否存在是否与噪声污染有因果关系,完全能够通过证据、客观事实、众所周知的常识判断和证明。
具体到本案中,作为一家提供住宿的宾馆,所提供的全部经营服务内容就是为顾客提供安静的睡眠服务,尤其是夜晚。而KTV本身就是一个存在严重噪声的场所,尤其是夜晚更为严重,但其未进行任何噪声防治措施而产生噪声污染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宾馆根本无法实现自己经营服务。顾客通过网络平台下单后一旦入住酒店就是为了夜晚能够正常睡眠,但是由于KTV噪声其无法有效睡眠,必然选择退房退款,然后在订购平台上评论。
分析至此,网络销售平台的评论完全可以作为证据证明顾客因噪声污染退房的事实,经过查看评论,发现全部的差评均直接指向KTV噪声。这些评论充分的证明顾客因噪声不再选择入住该宾馆的事实,因噪声公开向所有平台浏览者发布该宾馆存在噪声的事实。在这个网络宣传的市场环境中,顾客选择一家宾馆,会直接从网络平台进行选择,并查看该宾馆的评论,如果在评论中看到噪音污染等内容,会让顾客直接选择放弃,毕竟宾馆周围不止宾馆一家宾馆。而顾客从网上的放弃,虽是无形的,但是通过众所周知的常识以及各自的生活经验,可以得出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和结论,即,顾客不会明知该宾馆存在噪声无法保证睡眠,还去继续选择该宾馆。已经入住宾馆宾馆的顾客,在亲身感受到KTV产生的噪音后,必然会采取维权的方式(包括必然下次不再来,必然不再继续住,必然要求退费等),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KTV的噪声必然会导致宾馆的客流量流失,宾馆的损失实际就是客流量损失,这是宾馆与KTV本身所从事的行业特征所决定的,即噪声污染和安静睡眠相对立,不能共存。客人因无法睡眠拒绝入住宾馆就会流失客人,宾馆的房间就会闲置,闲置本身就是客观存在的损失。
综上,宾馆因噪声污染直接影响的就是客流量,客流量受到影响必然就产生损失,必然产生的损失,法院在侵权行为成立的情况下就会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原则等酌情判决认定损失的数额。而上述案件就是法院酌情认定损失数额的代表性案件。
现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其他合理方式的理解在实践中并没有产生太大争议,反而更加明确化。因为在民法典实施前,法院确定一些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损失数额的损失,就是重点考量合理性。基于此,本文可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当我们遭受不法侵害产生损失时,法院所支持和认定的损失一定是合理的填平损害,而非不合理的超出损失或者过于小于损失。希望类似案件,当事人在主张损失时能有所感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