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简易征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

2020年12月30日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对象:既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行为;也包括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所以需要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相同行为进行辨析。

应税行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有形动产)

固定

资产

①按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再转让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税率一般为13%;低税率范围的农机等为9%

②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再转让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有形动产)

其他物品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销售自己没有使用过的物品(有形动产)

货物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特殊情况下,按简易办法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经营旧货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提供劳务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13%)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提供服务等

一般

规定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税率包括基本税率、低税率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或5%)×3%或5%

特殊

情况

一些列举的特定行为可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温馨提示: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分析1:

某生产企业2014年5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出售2014年2月购入的使用过的生产应税产品的设备一套。该套设备购入时原值120000元,预计残值5%,符合条件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法计提折旧,已提折旧31666.67元,售价103000元。当月出售该套设备应缴增值税=103000÷(1+3%)×2%=2000(元)。

案例分析2:

A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0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电脑等固定资产,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15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不含税收入=51500÷(1+3%)=50000元;按照3%征收率计算本期应纳税额=50000×3%=1500元;应纳税额减按=50000×2%=1000元。

温馨提示:

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是如何适用简易计税的?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转让土地使用权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9%)×9%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原价)÷(1+5%)×5%或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劳务派遣服务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6%)×6%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选择差额纳税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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