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遭受第三人损害,雇主是否需要赔偿?

李大壮(化名)雇佣赵强(化名)负责厂里的货物运输工作,赵强在一次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了严重车祸。
他所驾驶的货车与前方顺行驾驶的货车后部右侧相撞,导致赵强严重受伤。
经交警勘验发现:赵强驾驶的货车超载,没有与顺行前方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而前方顺行车辆超载、后部反光标识不合格是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赵强就此提起诉讼

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就法院判定的各项损失提供了赔付;后来,赵强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在雇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李大壮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支付除保险公司赔付数额之外的差额。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赵强在起诉侵权第三人获得赔偿后,就其总损失与已获得赔偿的差额部分可否继续要求雇主李大壮承担赔偿责任。
就此争议焦点,冠领律师提出自己的看法:
雇主无需在第三人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车祸造成赵强伤害的主要原因是赵强车辆超载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次要原因是前车的超载和反光提示不合格。

在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赵强可以请求李大壮承担赔偿责任,但李大壮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在第三人过错范围内,即李大壮代替第三人赔偿,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也同样说明,赵强可以在雇主和第三人当中择一请求赔偿。

而在本案当中,前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已经对赵强提供了赔付,因此,雇主李大壮无需再次向赵强提供这项赔付。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主可在自身过错范围内向雇员提供赔付

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此项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雇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雇主在雇员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赵强主要是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才造成车祸,但李大壮作为车辆的所有人、赵强的雇主,对货车超载运输货物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监管过错,因此应该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对赵强进行一定的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综合考虑两方面的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酌定由李大壮承担赵强总损失的20%的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本案可以看出,当雇员遭受第三人损害时,第三人作为直接侵权人因侵权损害事实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雇主对于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雇员在为其工作中受到伤害,如果雇主存在过错,则雇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说,雇主和侵权第三人都应承担责任,但二者承担责任的原因是不同的。
延伸阅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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