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挂靠经营双方的会计分录
2017-08-24
近日,有几个“建筑业挂靠经营双方的会计分录”在网络流传。
“建筑业挂靠经营还有专门的会计分录?!” 懂行的您一定会感到很诧异。
是的,还真有,而且还煞有其事的分为“采购建筑材料”、“收取工程进度款”、“扣除管理费”几个部分。当然,网友的一些评论也说明了问题:
——“挂靠能这样明目张胆的吗?”
——“虽然没做过建筑行业会计,但是这样的会计操作我认为是错误的,被挂靠方作为核算主体、合同签订人,接收发票、开具发票,不做收入成本,居然全部都通过往来科目进行账务处理,这样的操作等于明示它把资质是出借给他人了,建筑业挂靠业务就是这么明面操作的?”
——“其他业务收入??明目张胆吗?”
说实话,这种“财税知识”的传播,让笔者感到既惊讶又可笑。惊讶的是,如今的财税圈真是太牛了,居然将建筑挂靠这个平日里要雪藏的业界秘密公然整出了专门的会计分录;可笑的是,对于建筑挂靠这种属于严打的违法行为,财务人员要是真的据此操作,这几笔会计分录不就是最好的自供状吗?当然,作为老板的就可怜了,你花钱请的会计,按江湖秘籍做的几笔“建筑业挂靠经营”专有会计分录,轻而易举的就帮你自首了。
慢,经过一番脑补,笔者突然想到,发明和传播“建筑业挂靠经营专用会计分录”这项江湖秘籍的人,是不是建筑市场监管部门派到财税界的卧底啊,让这些“信傻、传傻”的会计自我举报本公司的违法行为。
我国《建筑法》明令禁止建筑工程挂靠行为,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现在知道建筑业挂靠经营的违法性质了吧,那么,下面这些实为违法行为自首状的“建筑业挂靠经营专用会计分录”,你还敢照此操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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