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 | 《野狼disco》涉嫌“抄袭”:音乐人,今天你“抄”了吗?
花粥歌曲被指抄袭
(图片来自微博网页截图)
《野狼disco》涉嫌抄袭芬兰音乐制作人Viho Ihaksi的原创作品、民谣歌手花粥被曝出其《妈妈我要出嫁》抄袭俄罗斯“亚历山大罗夫红旗歌舞团”的同名歌曲。此外,还有火遍全网的《沙漠骆驼》涉嫌抄袭恩师的作品,演唱者展展与罗罗却对此百般狡辩,杨小壮的《孤芳自赏》被爆抄袭《something just like this》被全网下架,蔡健雅的《红色高跟鞋》涉嫌抄袭《Take It From Me》饱受诟病......
音乐圈的“抄袭”大瓜可谓层出不穷,什么是音乐作品?音乐作品的特点是什么?音乐作品抄袭又该如何认定?本文向您一一道来!
一、关于音乐作品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之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二、音乐作品的特征
音乐作品的特征主要有四:
★其一,供需量大。在如今的生活中,流行音乐可以说是人们娱乐消遣乃至日常工作里最离不开的艺术形式了。上至耄耋老人,下至学步小儿,音乐总无时无刻不环绕在身边。音乐的需求量逐年攀升,随之供应量也在不断上涨。显而易见的是,音乐已经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元素之一了。
★其二,题材来源多。音乐的供给量越多,难免涉及的题材领域及来源层面就会愈发丰富。如今音乐不仅仅局限于流行歌手或艺人的呈现,音乐家或艺术家的演绎,又或是民间坊里的争相流传也尤为多见。
★其三,传播速度快。流行音乐的艺术标准体现的开放性,一经创作完成,便可在网络媒体上流传。而为了满足不同时期千变万化的偏好与需求,新的作品不断涌现。
★其四,涉及主体纷繁。相较于小说、诗歌等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不仅仅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创作编辑,还需要对“死板”的平面作品进行理解演绎,期间所花费的时间,形态的不断更递,对于音乐这个艺术作品而言更为的讲究。
三、音乐作品“抄袭”如何认定
在音乐作品抄袭案件中,侵权人的行为主要侵犯的是词作者或曲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修改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关于音乐作品的“抄袭”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坊间流传着一种说法,即连续8小节音乐相似或是每个小节里有四分之三的音节相似便可判定为抄袭。但此说法从未得到过官方的认定,也无法从我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发现其踪影。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16批指导性案例(2013)民申字第1049号张晓燕诉雷献和、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判定被诉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时,对主要适用的“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进行了说明:“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根据该原则,权利人只要证明涉嫌侵权的音乐作品作者曾接触过权利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涉嫌侵权的作品又与权利人的作品在内容上有实质性相似,且不存在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便可认定为“抄袭”,亦即构成侵权行为。对于如何判断“构成实质性相似”,司法实践中暂时没有形成相对统一和明确的标准,通常是由办案人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音乐作品的旋律、节奏、编曲、音乐气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定。
在司法实践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中鲜有接受过专业的音乐训练的,要求法官对两个音乐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作出准确的判断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此,通过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依据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判断是一种重要解决方式,也是更具公信力的一种方式。在被誉为“全国首例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纠纷”的赫哲族四排乡人民政府诉歌唱家郭颂《乌苏里船歌》抄袭赫哲族民歌一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是通过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与《想情郎》曲调等进行鉴定,并最终认定《乌苏里船歌》是改编作品。
在此,奉劝各位音乐创作人,尊重原创,远离抄袭!
郭建强
张 榕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实习律师,钻研领域:公司治理、合同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