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一、青岛现行限购、限售政策
二、青岛现行贷款及首付政策
三、购房资格证明开具
自2018年4月19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购买住房前,购房人应先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在西海岸新区、崂山区、城阳区、高新区购买住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住房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前,应先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等材料按上述规定到拟购住房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请表》后,申请出具《购房资格查验证明》。
四、青岛最新落户政策
2020年青岛落户再出新政,将青岛“先落户、后就业”政策的门槛从专科生放宽到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已落户的可享受本市购房、申请人才公寓等政策;各区市还可以协调房地产开发商从商品房中划定一定比例作为人才住房销售,销售价格不高于实际销售价格的80%。
想要落户青岛,除了可以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更广范围的还可以通过购买自住住房以及投靠落户等两项重要方式。那么人才落户究竟如何操作?落户条件具体又有哪些?这份落户指南请好!
1.落户方式
(1)购房落户
注:以下城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新区指: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
a.城区购房落户:在城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
b.新区购房落户: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2)人才引进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在青岛市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新区(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落户。
a.高层次人才:两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人选、青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等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8〕27号)的人员。
b.学历人才:
①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②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③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人员。
c.技术技能人才
①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
②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③有接收单位,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④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
⑤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⑥有接收单位,40周岁以下,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有接收单位,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其中,在新区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已落户新区的上述人员拟迁往城区的,应达到相应城区落户条件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
(3)投靠落户
投靠落户又可以分为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和父母投靠子女三种落户方式。
1.夫妻投靠: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以随时办理投靠落户。注:①被投靠人办理过投靠的,需要婚姻存续两年才可投靠;②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可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2.子女投靠:未婚子女,可以自愿投靠父亲或者母亲落户。注: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投靠其监护人。
3.父母投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允许来青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注:属于父母投靠落户的,不可再以子女投靠办理其他外地子女的随迁落户。
(4)积分落户
2020年青岛落户再出新政,将青岛“先落户、后就业”政策的门槛从专科生放宽到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已落户的可享受本市购房、申请人才公寓等政策各区市还可以协调房地产开发商从商品房中划定一定比例作为人才住房销售,销售价格不高于实际销售价格的80%。想要落户青岛,除了可以通过人才引进的方式,更广范围的还可以通过购买自住住房以及投靠落户等两项重要方式。
五、人才落户办理流程
(一)人才审核资格
a.网上审核平台:符合条件人员登陆“青岛人才网”或“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身份证和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技能人才资证明等材料。
b.拟落户人才有接收单位:用人单位登陆“青岛人才网”,注册并申请开通单位办理权限后,授予个人权限。拟落户人才登陆“青岛人才网”或“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进入“在职人才引进”版块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审核。
c.拟落户人才无接收单位:直接登陆“青岛人才网”或“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注册账号后,进入“先落户后就业”版块,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审核。
以上两种情形中按学历人才申请的,应先通过“青岛人才网”或“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模块进行学历、学位等信息确认。
注:拟落户人才对填报信息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其中落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的应对落户事宜作出承诺。
d.网上审核部门: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拟落户人才的就业、社会保险、高层次人才资格、职称和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等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职责分工
1.拟落户人才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由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
2.拟落户人才在我市没有合法固定住所:
①有接收单位的,依次由单位集体户、单位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核;
②没有接收单位的,未租赁房屋或落户时无法向公安机关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在本市租赁房屋的,由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
审核结果查询:个人可通过“青岛人才网”或“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查询审核结果,并点击公安部门落户链接了解后续办理流程。
注意:“先落户后就业”人才资格审核时不再统一调转个人档案。对拟落户人才提供的相关材料需通过档案核实的,可进行个人档案查阅。其中,未就业人才有档案托管需求的,落户后可将档案转入市或区人才就业服务机构托管;待人才就业创业后,及时办理户口及档案转出手续。
六、落户办理
公安部门根据资格审核信息办理落户登记。
落户地选择:依次选择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家庭户、单位集体户、区级人才集体户和市人才集体户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随迁人员落户:高层次人才和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或有稳定工作的学历人才、技术技能人才中的第1至4类及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第5类人员,在落户的同时可按照规定申请配偶和未婚子女随迁落户,其他技术技能人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在落户的同时可按照规定申请配偶和未婚子女随迁落户。青岛生源结业生需回青落户的,持材料到家庭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七、落户材料
1、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落户
通过审核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落户。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③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十六岁以上人员提供);
④合法固定住所凭证(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⑤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应当同时提供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身份证;
⑥在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有的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应当同时提供亲属关系凭证;
⑦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与他人共有的,应当同时提供所有共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居民身份证以及签字捺印同意其迁入落户的声明。
2、青岛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
在本市有工作单位且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者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人才集体户落户。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③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十六岁以上人员提供);
④工作单位有集体户的应当同时提供单位集体户接收函;
⑤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应当同时提供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3、市人才集体户落户
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工作单位,无租赁住房人员,在市人才集体户落户。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③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十六岁以上人员提供);以上人才引进人员同时申请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落户的除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外,应当提供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凭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4、青岛本地租住地所属区人才集体户落户
在本市没有工作单位且在本市租赁住房的按照房屋租赁地址所属区域在区人才集体户落户。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③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十六岁以上人员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亲属家庭所在地落户
配偶、父母、子女(下称亲属)户口为本市城镇家庭户的,可以在亲属家庭户落户;派遣期内本市农村生源的毕业生,可回生源地落户。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③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十六岁以上人员提供);
④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及户主身份证;
⑤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⑥户籍证件未记载亲属关系的,应当同时提供亲属关系凭证;
⑦亲属家庭户户主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亲属家庭户户主与公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供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⑧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或使用权人(承租公房)死亡的,应当同时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⑨亲属家庭户在乡村的,应当同时提供外地无业凭证。
6、有关证明的解释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申报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包括
①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
②房产部门直管承租使用证明;
③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使用凭证或房屋计租表,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文:青岛楼市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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