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劳动争议问题汇总,劳动者必须熟记,收藏
随着人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屡见不鲜。资本家在丰富了人民物质生活的同时,也的确存在诸多违反劳动法的违法用工问题。陈律师认真总结了日常生活中的劳动争议问题,包括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交纳社保、拖欠工资、恶意降薪、恶意调岗、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的区别、N+1”是什么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并引用的法律依据,并且每个解答是相互独立且完整的,可以直接了解你要解决的问题。
建议收藏,以备不时之需。另,劳动争议问题可以私信我。
一、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予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两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其一是用工期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其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鉴于此,用人单位有义务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自一个月期满之日至一年期满期间,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劳动报酬。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自工作满一个月开始至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或者,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老宋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提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比如面试通知、录用通知书、工作服、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能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可。
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此项仲裁请求为:“双倍工资的差额”。用人单位违反此条法律,需支付双倍工资,但之前每月已按时支付了工资,故劳动者主张的是双倍工资的差额。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有仲裁时效的限制,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更加扑朔迷离,每个地区都不一样,有的将整个二倍工资区间视为一个整体,有的则是逐月计算,更有甚者还有逐日计算仲裁时效。因此,劳动者在主张二倍工资时应当时刻关注仲裁时效。
二、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入职三十日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保险,劳动者可以随时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N个月工资(N为工作年限),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按照半个月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和恶意降薪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恶意降薪,劳动者可以随时以“拖欠工资”为理由,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N个月工资(N为工作年限)。
需要注意的是,以“拖欠工资”主张经济补偿,前提是用人单位恶意拖欠,且由于拖欠工资已经严重影响维持劳动者的日常生活,据此才能主张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用人单位恶意调岗
部分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需要裁员的情况,故以调岗为手段,恶意调整工作地点、岗位职责和工作时间,以逼迫员工主动离职,达到变相裁员,实现避免支付经济补偿的目的。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恶意调岗主要指用人单位刻意制造上班障碍,变更劳动条件,明显增大了劳动者义务的行为。如果仅仅是同城内工作岗位的调动,例如从南京市江宁区调动至南京市建邺区,且该两处之间一般都有公共交通,仅仅在合理范围内增加了你的通勤时间,一般都会被认定为企业经营需要,并非是恶意调动工作岗位,那么这时你以此情况主张经济主张,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总而言之,根据案件客观情况,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恶意调岗,变相裁员的情况,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N个月工资(N为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那么此时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先收集好工资、工作相关证据,再结合用人单位对你的调岗要求,证明用人单位有恶意调岗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口头通知调离你的岗位,请明确拒绝,并继续在原岗位继续上班;如果用人单位书面通知调离你的岗位,请书面决绝调离,并继续在原岗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让你进入工作岗位,请立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在接处警记录内明确记载上述情况,然后立即提出劳动仲裁。
五、“N+1”是什么?N+1=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加的这个“1”,俗称“代通知金”,顾名思义,用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你”,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势变更)
据此,有两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供用人单位选择:
其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经济补偿——N个月工资。
其二、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就不用提前通知了),再支付经济补偿——N个月工资。
二者任选其一,大多数用人单位选择第二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即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和N个月工资(经济补偿)。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N+1”。
需要注意的是:
1、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与支付代通知金是“或”的关系,如果单位老老实实地提前三十天通知你了,那就不能“+1”了。
2、代通知金仅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其他的,被迫辞职啊、违法解除啊,都不适用。
3、1与N的基数不一样,即代通知金的标准跟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不一样,代通金的标准是员工离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不受社平工资的三倍封顶规则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六、“2N”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进行了非常明确的约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便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按照经济补偿的2倍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总之,就是: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经济补偿为N个月工资,故赔偿金为2N个月的工资。
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客观来说,虽然目前有部分劳动者声称,在遭遇辞退时用人单位给予了2N+1的待遇,其实2N+1、2(N+1)法律上都没有,能够主动给2N+1的用人单位,不管辞退的原因是什么,人家都是行得正,坐的直,没有必要批评了,毕竟从用人单位角度而言,毕竟日夜不是慈善机构。
当然,最后需要提请劳动者注意的是,如果你主动辞职、因过错被辞退、被诱导写下“因自身原因”而离职,或者已经达成了协议,那么N、N+1、2N都与你无关。
故,不要随便填写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因为个人原因辞职没有补偿,也没有赔偿,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