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若干问题 (三)概念
税收优惠是针对研发费而制定的,因此在适用优惠政策时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研发活动,如此,才能搞清研发费的内涵与外延。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活动的定义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从该定义来分析:
首先,研发活动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均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所定义的研发活动的主体;
其次,研发活动的目的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
第三,研发活动的手段是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第四,研发活动的标准是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工艺。
第五,研发活动的特征是持续性的,具有明确目标的。
第六,研发活动是系统性活动。
只有具备了以上六点的活动才属于研发活动,为了进一步明确研发活动的范围,财税[2015]119文件又列出了不属于研发活动的负面清单:
1、产品(服务)的常规升级;
2、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3、商品化后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等进行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研或管理研究;
6、常规性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护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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