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股东政策明朗后的注意事项
2018年1月12日,制约大量优质三板公司转板和融资的老大难问题——三类股东,证监会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终于给出了明朗的政策。一时间,消息占据了三板投资人士的朋友圈。
不可否认,三类股东政策的明朗,将有效缓解新三板企业融资难题,有利于提升“三类股东”投资新三板企业的热情,同时为下一步新三板企业转板打好制度基础。但此时,对于三板企业和三板企业投资机构而言,关注如下三个问题更为关键:
证监会明确要求属于三类股东的“各类资管产品必须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对于公募、保险和券商资管等投资机构,有明确的监管细则,但对于私募基金等机构,纳入金融监管部分的监管如何界定?
证监会要求: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对于穿透式披露,存在操作可行性的问题,多层嵌套后,特别是底层涉及银行理财的情形,相当复杂;同时,一旦银行理财存在非合格投资者或非私行客户等,这个穿透又涉及股东的合规性问题。
其他涉及容易被否的问题。根据证监会官网1月10日披露的信息显示,当日发审委审核了3家公司的首发申请,只有1家获得通过,2家未获得通过,通过率仅33.33%。新一届发审委上任以来,IPO通过率降低已经成为常态,对于拟IPO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IPO的成功是一家企业品牌形象、市场信誉、融资渠道获得质的飞跃的里程碑事件,监管部门积极的市场改革已在不断推进,但在企业敲钟之前,正如伟人中山先生所言“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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