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两地高院巅峰对决为哪般?

员工中午在公司食堂吃饭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几乎相同的两个案件江苏、浙江两地高院竟然做出完全不相同的判决,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一因工伤认定引起两地高院巅峰对决的工伤认定案件。

在这两个案例中员工都是因为中午在用人单位食堂用餐过程中摔伤,情况几乎相同,江苏高院经审理后认为食堂不属于工作场所,中午用餐不属于工作时间履行工作职责,也不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所以支持人社局对员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而浙江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员工就餐完毕之后,基本上就要继续投入到工作中,因此,员工中午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处于工作时间前后;其次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不能完全囿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狭隘地理解为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本案中,食堂作为专门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安排和提供饮食的附属场所,处在用人单位有效管理的区域范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再次员工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该就餐行为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故可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两地高院巅峰对决,你会支持谁?

结合两个案例,我们认为浙江高院的判例更具有合理性。

首先我们来看两个案例中的午休时间,在两个案例中午休时间都仅有一小时左右,正如浙江高院裁定书中所写的“职工用餐完毕之后,基本上就要继续投入到工作中,因此,职工在公司食堂用餐处于工作时间前后。”通常来讲,在中午极短的休息时间内,除了必要的用餐时间、在途时间外,在员工用餐结束返还工作岗位后基本上就要投入到下午的工作中,所以以此认定用餐处于工作时间前后或者是为工作做准备并无不可。

其次,对于食堂是否属于工作场所的问题,浙江高院对法律规定中的“工作场所”做了扩大解释,认为不能将工作地点的理解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对此,我们认为还需要进行一定的限制,在该两个案例中,食堂都是位于用人单位办公场所内,处于用人单位管理和控制范围内,以此认定该处食堂为“工作场所”虽进行了扩大解释但更切合实际情况。

因此,我们认为浙江高院的判例更加符合实践经验,也更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员工遇到类似情况也可以该判例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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