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五“毒树”后黄河鲤鱼也有毒了 含有违禁药物

前情提要:连日来,郑州知名餐饮企业阿五黄河大鲤鱼“毒树”事件持续发酵,多次登上热搜,央视一天三次提及此事,6月5日,来自郑州警方最新调查显示,此事系河南阿五美食有限公司总经理申某指使下属所为,目前申某等6人均已被刑拘。

同时,又有网友和媒体扒出阿五黄河大鲤鱼餐厅购进并使用的活体鲤鱼(活2021-01-14批次)代谢物被检出含有违禁药物呋喃䂳酮。据了解,2002年4月农业部发布的193号公告就明确禁止呋喃䂳酮在所有食品动物的所有用途使用。

6月7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确有此事,但该批次鲤鱼的具体来源涉及企业的商业机密,需要征得企业(河南阿五美食有限公司)同意才能透露。

图为河南阿五美食有限公司注册地暨建业路店

监管部门:确曾使用违禁鲤鱼 来源不便透露

据《信用中国》公开信息显示,2020年3月5日,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阿五美食有限公司下达了《金市监处(2021)1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为:购进使用的鲤鱼(活2021-01-14)含有呋喃䂳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河南阿五美食有限公司做出免予处罚,罚款金额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万元的警告处罚。

6月7日,针对此事,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河南阿五美食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确有其事。

对于记者提出能否透露涉事货物(即活2021-01-14批次鲤鱼)来源、数量、呋喃䂳酮检出含量等查出信息,该负责人表示:“按照我们理解,企业的进货渠道可能涉及企业商业机密,我们不方便说,需要征得企业同意。稍后查询案卷后,会把涉及的货物数量和违禁药物检出量以及案件的查处情况落实后给你联系”。

记者提出,涉事企业的进货渠道(经销商或养殖企业)涉嫌经营或生产含有违禁药物的食物,如果不公开其信息将如何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时,该负责人表示,我们会根据相关情况向其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移交,并由其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截至发稿前,记者尚未获得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回复。

图为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决定相关内容公开信息

双面阿五:荣誉背后的阴暗

百度百科显示:樊胜武,中国烹饪大师”、中国烹饪协会副会长、郑州市餐饮与饭店行业协会会长。从河南长垣县烹饪学校毕业,从厨师做起做到五星级饭店的行政总厨,2004年创办阿五品牌至今,获得荣誉无数。

分别获得“中国首批烹饪艺术家”“餐饮业国家一级评委”、“中国餐饮业年度十大人物”、 “中国餐饮业优秀企业家”、“中国餐饮事业卓越贡献奖”、“世界中餐名厨交流协会名誉主席”;“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海上丝绸之路美食大使”、“中国餐饮最具影响力企业家”、“中国餐饮业杰出企业家”、“世界中餐业饮食文化传播奖”、“中国餐饮30年功勋人物奖”等。

这些“荣誉”和“头衔”中充斥着“世界”、“联合国”、“卓越”、“文化”和“功勋”等字眼。然而,这样一位企业家带领的企业眼中,却容不门前十几颗树。

抛开“毒树”事件,樊胜武作为郑州市餐饮与饭店行业协会会长,在接受各种媒体采访时表示,阿五始终坚持用好食材和用心做菜,从一条鱼到一滴油,我们将“好材做好菜”深植于血液,所用食材、调料基本上是市场价的3~5倍。“不讲价格,一定要看品质”,阿五进货从不讲价格,还明令规定采供部每月必须升级5种以上食材或调料。公开报道显示,阿五使用的每条鲤鱼都有“身份证”,追溯起来来源想必不难,面对“毒树”一事,阿五曾甩锅给员工,此次生态黄河大鲤鱼检出违禁成分,阿五黄河大鲤鱼又将作何解释呢?

6月8日,记者致电樊胜武本人,电话始终无人接听,随后转接至12580,中国移动工作人员提示,机主应该是设置了呼叫转移。

此次“阿五黄河大鲤鱼”使用的违禁鲤鱼含有的呋喃䂳酮到底是什么?会有什么样的危害?

《科普中国》权威词条:呋喃唑酮( Furazolidone )是一种硝基呋喃类抗生素,可用于治疗细菌和原虫引起的痢疾、肠炎、胃溃疡等胃肠道疾患,对常见的革兰氏阴性菌和阳性菌有抑制作用。过量使用呋喃唑酮可能会导致胃肠道反应(如恶心、呕吐、厌食、腹泻,一般反应较轻);溶血性贫血、皮疹、药热等过敏反应;对中枢神经系统能造成不可逆的损伤,在人体可引起溶血性肝坏死等疾病。早在2002年,农业部就将其列为禁用兽药,严禁在任何食品动物中应用,但一些养殖户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仍将其作为治疗水产品肠胃病的特效药使用。

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农业部制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其中明确规定,自2002年4月后,呋喃䂳酮类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生产,废止其质量标准,撤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并于 2002年5月15日后,停止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经营和使用。

鱼是谁养的?药是谁卖的?消费者需要知情,阿五黄河大鲤鱼需要给公众交代。

质疑:违法食品生产者信息该不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此,对于涉事企业做出免于处罚的处理决定可以理解,但做出零罚没是什么原因呢?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又是否可以公开?是涉事企业已主动销毁,还是已经销售一空?

毕竟,阿五黄河大鲤鱼在2016年就已经声称每天鲤鱼销量超过1.5吨,数量特别大。食品安全大于天,以鲤鱼为食品主材,阿五黄河大鲤鱼购进的鲤鱼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又该如何获得相关信息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条文显示: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作为食品经营者的河南阿五美食有限公司,使用了含有违禁药物的食材属于可公开的信息范畴,而作为生产方的信息却“不便透露”,相关依据是什么?那么可否透露其归属地,或者说其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是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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