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广告都涉嫌违法了!手把手教你如何判断定性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三类商品服务,本身就是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示本质属性所在。而除此三类商品服务之外的其他任何商品服务,从国家既有法律规定上都是不认可其有什么疾病治疗功效的,所以《广告法》于此明令禁止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三类广告之外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条法中使用的是“涉及”一词,《汉语辞海》解释“涉及”含义为:牵涉到,关联到;“医疗”为:医治,疾病的治疗。故此,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三类广告之外,其他任何广告关联、牵涉到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术语或者虽非医疗术语但包含疾病治疗功能含义的用语,以及容易导致广告受众对广告宣传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发生误认、混淆可能的,均应在禁止之列。

广告1:

这二图当属于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广告典型。上图广告所推销的商品为“鲨鱼脑”,下图竹荪鹅养生火锅餐饮服务,都不属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三类医药类商品服务之列,而上图广告中“补肺养阴,止肺虚性咳嗽、减少肺气病变…”“补虚养胃、止胃寒性、呕吐…”,下图“一年四季不咳嗽润肺养胃益气补虚…”等措词用语就包含了一些中医、西医方面的病症治疗用语,明示该商品、服务具有相应疾病治疗功能,因而触犯《广告法》规定了。

广告2:

上二图为某电商销售荸荠的网页,虽然中医古籍及百度网页上对于荸荠都有药用功效的介绍,但该网页在此是作为农产品销售的,不是作为中药材销售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7年1月在答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中明示“中药材有药用、食用、兽用等多种用途,判断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管理,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此类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该网页宣传荸荠的食疗作用,声称“可治疗热病津伤口渴之症,对糖尿病多者有辅助治疗作用”等措词用语则就触犯《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了。

广告3:

推拿按摩,本是中医的一种治疗方式,但由于推拿按摩经济简便,不需要特殊医疗设备,也不受时间地点气候条件的限制,随时随地都可实行;且平稳可靠,易学易用,无副作用,近年成为了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养生健身措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规定“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上幅店招中使用了“病理”二字,而病理一词,通常是指疾病发生发展的过程和原理。医学中有《病理学》一门学科,医疗活动中有病理切片、病理分析等用语,“病理推拿”一说则有疾病治疗功能之含义了。下幅店招虽然仅使用“刮痧”二字,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通知精神也是允许的,但其下方的“刮痧的作用”中出现了刮痧治疗相关疾病的功能介绍。因此,上述二幅广告均触犯《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了。

广告4:

电饭煲,本跟医疗器械没有关系,通常情况也不会发生消费者误认为有疾病治疗功能的。但该则电商网页中,大量使用了“控糖人群的福星”“糖尿病人疯抢的脱糖养生煲来了”“米饭脱糖51%”“米饭食疗脱糖仪”“糖尿病及肥胖人士福音”等用语,容易使人产生该型号电饭煲可以帮助控制血糖的误解,而控制饮食、控制血糖则是糖尿病患者平时很重要的疗养措施。疗养本就是慢性病人的一种重要治疗方式,“三分治七分养”也是中医的一个重要的理念观点。本幅电商网页的宣传显然会误导糖尿病人,如其信以为真,就可能错失血糖控制机会,造成病情恶化。这幅电商网页也是触犯《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广告5:

上图店招仅标示“王××推拿”,没有出现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也没有宣传治疗作用,符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的规定。下图的“老中医特调”是酒吧中的一种调制混合酒的饮品名称,但除了“老中医”三个字之外,广告网页中没有其他任何涉及疾病治疗的宣传措词用语,而酒吧本不是一个治疗疾病、养生保健的处所,其调制酒饮品以“老中医”命名,在没有其他信息诱导的情况下,通常也难以产生与疾病治疗功能有关的联想。因此,此二幅广告,仅画面的展示信息内容而言,应该不违反《广告法》规定。

广告6:

举报人举报上图网页的板栗花精油提取浓缩生产线推广介绍中使用了“可增强血管张力,降低血管脆性,改善血管通透性,降低血脂及胆固醇;减少红血球和血小板聚集,减少血栓的形成…抑制肿瘤…”等医疗用语。首先,从网页画面看,该网页所推销的商品乃是名为板栗花精油提取浓缩生产线的大型机械设备,网页中的“可增强血管张力…抑制肿瘤…”等医疗用语是对将来设备投产后下游产品板栗花精油的介绍,没有指向网页所推销的商品,下游产品的特性不可能上溯到产业链上游生产设备中来的,广告受众不会将板栗花精油提取浓缩生产线与医疗器械发生混淆的;其次,大型机械设备的购买者只能是生产经营者,他们通常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市场调查能力足以识别广告宣传中的专业问题,不会轻易受误导的,因此,这幅网页宣传是不存在“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可能性的,本幅网页宣传应没有触犯《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另外,该举报人是自然人,不是此类机械设备的购买者,更不是一位消费者,而《广告法》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其主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不涉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举报,即使所举报的对象有违法,举报人也不应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以上几则广告的分析,纯属个人观点,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来源:久洋之法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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