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的限制讨论(后续):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昨天写了一篇《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限制》,引发一些朋友的热议。由于该文章主要立足于证据规则,没有对当事人申请调取的法律根源进行叙述,引发了一些朋友的疑惑。对于他们来说,为什么法院会不准许他们在个案的申请,他们并不理解。有些朋友甚至为此质疑司法公正。这并不是我们在这里可以讨论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为深入了解相关制度,今天我再写一篇后续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部分当事人的误解,法院为什么不给我们查证?因为法院是审判机关,不是侦查机关!
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举证为一般原则。但当事人的能力是不同的,部分当事人认为自己无法收集的到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来收集。甚至可以进行一些调查活动。实际上,这是一个误解。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它的职能是审判,不是侦查。法院并不直接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更多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所以有时,部分当事人认为只需要对对方当事人的某些信息进行调查,就会查明事实,所以申请法院调查,基本上法院都会驳回。因为法院的调查是基于审判活动的需要进行的。法院作为中立的审判机关并不会过多介入证据的收集,尤其是对一方当事人,运用司法权力进行偏帮。
二、哪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哪些不能?这要看民诉法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
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举证为民事诉讼一般原则,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调查收集证据。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如何理解,这很重要。如果仅从字面进行广义理解,那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收集的证据,多数都可归结为“客观原因”。这样理解,人民法院就有义务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举证不能的证据,均进行调查收集。显然这一理解,并不符合诉讼制度对法院的审判机关定位。
所以对于相关规定的理解,需要从民事诉讼的法律精神入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并且,司法解释还在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实践大量存在当事人在申请中提出对调查有关情况,而不指向确定的证据,也不说明与案件的关联,无法表明调取证据对案件的意义,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准许也是正常的。
2、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民诉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通过该规定,规范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证据范围。可以看出,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不因具体的民事诉讼而受到侵害。
三、掌握在对方手中的证据,不适用申请调取的规定
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的证据,不适用申请制度。只需要证明该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掌握,则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要求掌握证据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也就是说,此类情况在举证责任方面进行调整即可。
四、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司法实践,以及一些禁忌
首先对于对方当事人相关信息的调查要求,若无明确依据,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及意义,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准许。民事主体的信息权利受法律保护。司法机关也不任意对其开展调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不能准确表述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及意义,人民法院无法确认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是否在其审判权力范围内,因此一般不会开展调查。故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时,需要明确相关证据与本案的联系及意义。
有网友质疑,法院不会回应当事人调取证据的要求。根据我的经验,法院基本上还是会积极回应当事人的申请的。因为有关证据的调取,不仅有利于当事人,也有利于法院审理案件。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案件若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则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治安卷宗,法院基本会准许。若不准许,其案件结果很可能缺乏事实基础,不一定会得到上级法院的支持。还有房产纠纷中,申请对诉争房产信息进行调取一般也会提到支持。还有一些合同案件,要求对交易的银行流水涉及的资金往来信息向金融机构调取,法院一般也是会支持的。
要是简单要求对某一主体一段时间的银行流水进行调查,法院一般不会允许,因为不能证明与案件的关联性。要求对对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人(配偶或子女)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允许。配偶及子女为案外人,非审判权力所能涉及。即使是对方当事人也有隐私权,这一权利不因诉讼的发生而改变,只有明确对某一特定的证据进行调查,并指出与本案的关联及意义,才能进行调查。比如某人提起人身损害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该人在其他医院对与本案有关联的疾病治疗的病历资料,以确认其赔偿主张的合理性。注意这里的限定条件,与本案有关联,不是对其全部的医疗情况进行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