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之挪用犯罪认定学习要点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颁布,专业人员需抓紧时间认真学习,以正确的认定相关犯罪行为。这里谈一下修正案涉及的挪用犯罪,即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相关问题。

在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中,挪用犯罪或许是最接近高等数学特征的,其计算的复杂性甚至已经超过了高等数学的复杂性。例如,多次挪用公款数额的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以后次还前次累计数额的计算等问题,众说纷纭,笔者亦曾撰写上万字的算术文章,在此不予赘述。这里谈一谈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修正案修改定罪量刑标准后的变化。仅是个人初步学习体会,可能不全面不准确,仅供学习讨论使用并请批评指正。

一、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1.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和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16《解释》)第五条、第六条所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以挪用公款罪为基准倍增。因此,首先务必弄清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于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体系比较复杂,对挪用公款罪的主要(非全部)定罪量刑标准,笔者设计了表格,只需依据刑法和16《解释》的规定,逐项填入数据,即得表格一如下:

2.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修正案生效前)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前,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是挪用公款罪的二倍,但其内部对应关系比较复杂。16《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以下简称16《解释》11-2)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粗粗看完该条后认为两罪之间“数额较大”对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对应“数额巨大”,“非法活动”对应“非法活动”,然后乘以2,很简单嘛。那就错了!首先,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对应的是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其次,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不退还”这里暂找不到对应关系!

笔者设计了表格二如下,需依次依法找出其中(1)至(6)的数值!

(1)根据16《解释》11-2,“非法活动”对应“非法活动”。那么,挪用公款罪非法活动的起刑点为3万元,2倍计算,则挪用资金罪非法活动的起刑点为6万元。这尚不复杂。

(2)根据16《解释》11-2,“数额较大”对应“数额较大”。那么,挪用公款罪用于个人和经营活动数额较大为5万元,2倍计算,则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为10万元。这也不复杂,不过一会(6)还会出现一个“数额较大不退还”,容易迷惑。

(3)来到了“数额巨大”这个概念,此处容易迷惑!如果去对应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数额巨大的300万元,那么此处就会得出600万元的错误数值。仔仔细细看16《解释》11-2,“数额巨大”对应“情节严重”,则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标准是100万元,2倍计算,则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数额巨大的标准是200万元。

(4)和(3)的计算方法相同。挪用公款用于个人和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标准是200万元,2倍计算,则挪用资金用于个人和经营活动数额巨大的标准是400万元。

(6)挪用资金罪罪状中还有一种情况是“数额较大不退还”,里面也有“数额较大”这四个字。能不能根据16《解释》11-2去对应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呢?先试一下。挪用公款用于个人和经营活动数额较大是5万元,2倍计算,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不退还即只要有10万元不退还的,就判处3至10年有期徒刑。这显然量刑过重!因此,“数额较大不退还”和“数额较大”不是一回事,不存在对应关系!那么,“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数值标准在哪里呢?其实16《解释》里面并没有规定!哪里有?这个要看16《解释》发布后,最高法工作人员撰写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理解与适用》:“挪用资金罪第二个量刑档中“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罪第二个量刑档“情节严重”中“不退还”的数额标准为认定基准,即二百万元(100万元×2)”。也就是说,“数额较大不退还”对应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不退还”,这在刑法和16《解释》中是看不出来的。挪用公款用于个人和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不退还”是100万元,2倍计算,此处应为200万元。

(5)和(6)的计算方法相同,此处应为100万元。

各位同学,明白了吧,有没有一种恍然大悟的感觉呢。现在,我们正式得出表格二:

二、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订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如下图:

1.变化一,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改为了“七年”,该罪该情形下的追诉期限发生变化。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挪用资金200万元以上(直至但不包括新增的数额特别巨大)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资金400万元(直至但不包括新增的数额特别巨大)进行个人和营利活动的,其追诉期限由十五年缩短至十年。

2.变化二,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情形被删除。追诉期限也会发生变化。其中,(1)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不退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按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追诉期限由十五年缩短至五年。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新标准待公布),其追诉期限由十五年缩短至十年。(2)用于个人和经营活动,数额较大不退还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应按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追诉期限由十五年缩短至五年。金额在400万元以上不满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新标准待公布),其追诉期限由十五年缩短至十年。

3.变化三,新增了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新标准待公布)。追诉期不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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