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发减持承诺的重点提示

为提高公司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证监会于2013年11月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适格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要求,该意见实施后,首发公司的适格股东会在招股说明书等募集文件中做出限制其上市后减持行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减持预披露、间接持股部分的减持承诺、减持比例限制、减持价格要求以及违反承诺的处理方式。但部分股东在实际减持时,未严格遵守其减持承诺,导致了监管措施和不良的市场影响。

本文从典型的减持承诺和违反承诺减持的案例出发,总结股东首发承诺的各个类型及其注意要点,以期提示股东在减持时,除了遵守减持规则相关规定外,还需注意遵守自身作出的减持的承诺,上市公司在为相关股东办理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前,也需注意告知股东减持的相关注意事项。

减持预披露承诺

《意见》中明确了“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的要求,因此适格股东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募集文件中做出减持预披露承诺,如后续减持未进行预披露则属于违反承诺。
首先,根据上述规定,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预披露的前提条件是股东持股比例在5%以上,如股东已经减持到5%下,减持前不需要进行预披露。实践中,部分公司会在承诺中明确,股东在持股5%以上时才需要预披露,类似表述如:“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301071 力量钻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或“在承诺人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且承诺人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承诺人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688670 金迪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但部分公司在实际承诺时,并未明确这点,此前也出现过因为忽视这一点而被监管的案例。
【监管案例】DZKJ(300530):原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公司上市时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未遵守减持预披露承诺,被证监局出具监管警示
DZKJ的原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公司上市时持股5%以上的股东刘某某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公开承诺:“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根据其承诺表述,即使刘某某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也需遵守承诺在减持前进行预披露。
根据DZKJ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在减持前,刘某某持有公司股票6,677,1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150%。刘某某于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2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DZKJ股份59,200股,未按照上述公开承诺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股份减持计划,证监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因而对刘某某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其次,上述承诺要求比《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若干规定》)中大股东的减持预披露要求严格,根据《减持若干规定》,大股东仅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非集中竞价买入股份时需要履行预披露义务,而上述承诺要求的“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的义务,则无区分减持方式和股份取得方式。因此,根据上述承诺要求,当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不足5%时,减持无需进行预披露;当股东持股比例仍在5%以上时,仍需注意遵守其预披露的承诺(特别是通过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减持公司股份时)。
【监管案例】TTGF(30058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宗交易减持未遵守减持预披露承诺,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TTGF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若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则本人将在减持或增持发行人股票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王某某通过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事项的补充公告》显示,其于2020年3月1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6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交易金额为1,000.61万元,但本次减持未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违反了其作出的上述承诺。

针对间接持股的减持承诺

部分上市公司不会采取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方式设计股权结构,而是设立持股平台,再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三条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董监高间接持有股份的每年减持比例未作明确规定,但董监高做出其它承诺的,还应按承诺履行。
实践中,很多上市公司的董监高都会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其在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上述承诺明确限制了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部分,相较于减持规则更为严格。实际减持时,一些董监高会忽略其对于间接持股的承诺,导致因违反承诺被监管。
【监管案例】HYJX(300071):时任董事兼高管离职后半年内减持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违反其间接减持承诺,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李某某于2010年4月21日在HYJX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承诺,“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额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李某某自2020年12月2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上海寰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减持2,234,504股公司股份,违反了前述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李某某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李某某因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6.1条规定,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关于减持比例限制的承诺

实践中,也有部分上市公司首发前股东对其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一段时间内每年减持股份的比例做出了限制性的承诺,比如:“在遵守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时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605138 盛泰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部分股东的承诺还明确包含了其间接持股的部分,比如“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50%”(300892 品渥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在实际减持时,部分股东可能会忽视其减持比例限制的承诺,进而导致违反承诺而被监管。
【监管案例】YXGF(002986):减持比例超过其首发承诺比例,上市公司股东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张某某作为YXGF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承诺:“其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额不超过持有股份的25%,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2021年6月11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2021年7月12日至7月23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宇新股份298.10万股,占所持公司股份的47.32%。本次减持违反了作出的承诺

关于减持价格限制的承诺

《意见》中还针对减持价格作出了约束,“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对于部分股价表现不佳的上市公司来说,做出前述承诺的股东在减持时,还需要特别关注考虑减持价格是否低于发行价,是否可能违反承诺。
【监管案例】HCZN(688022),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减持价格低于承诺价格,被上交所予以监管关注
2020年12月28日,HCZN披露《关于董事通过大宗交易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唐某某于12月18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公司股票258,187股,成交均价22.55元/股,成交金额5,822,116.85元。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唐某某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根据此次大宗交易成交均价为22.55元/股,低于公司发行价25.79元/股,其减持行为违反了在招股书中做出的承诺
唐某某在违反承诺减持后,及时向公司及上交所报告相关违规行为,并主动采取发布致歉公告、认缴罚款、延长锁定期、辞去相关职务等补救措施。上交所认为唐某某的及时报告和补救行为一定程度上减轻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理,对其予以监管关注
此外,考虑到权益分派等导致除权、除息的情形会影响股价的计算,实务中上市公司首发承诺中基本都会明确如果遇到上述情形时将对承诺最低减持价格进行调整。例如:“本公司/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605566 福莱蒽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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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他山咨询信披一部,团队成员拥有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投行、律所、上市公司证券部等多学科跨部门综合背景,累计服务大量上市公司,行业覆盖房地产、快递服务、节能环保服务、互联网营销、非金属建材等多个行业范畴,其中不乏知名行业龙头企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有着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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