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知识产权干扰上市进程,在纳斯达克为何往往无效
科创板的推出,对于改革资本市场和激活科创创新的关键价值不言而喻。然而,在科创板推进的过程中,针对已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却阻碍不少企业的上市步伐。时值科创板开板百日之际,IPO早知道推出此话题系列报道。
此前,我们的评论文章《科创板恶意专利诉讼频出,谁来保障科创企业合法权益》在专业人群中引起了广泛讨论。我们也特地采访法律专业人士,《对话律师:知识产权诉讼不该成科创板拦路虎》这篇报道在知识产权律师群里引发很多共鸣。
今天,我们继续关注这个话题,尝试从国际经验借鉴探讨。
知识产权诉讼在美国纳斯达克司空见惯。备受关注的案例之一是2012年5月上市的Facebook,在上市前两个月收到来自雅虎的10项专利侵权诉讼。舆论普遍认为,雅虎希望以此打击Facebook。
当时Facebook公布了1000亿美元的IPO计划。雅虎的诉状称,Facebook拥有的8.5亿名用户大部分是建立在雅虎专利技术的基础之上累积的,被诉专利受美国专利管理局的保护;Facebook整套社交网络模型包括允许用户创造头像以及与他人彼此连接通信均来自雅虎专有的社交网络技术。雅虎要求Facebook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专利侵权造成的一切损失。
随后Facebook修改了招股文件,也向潜在投资人披露与雅虎间的诉讼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影响。为了避免将来与竞争对手在专利技术方面产生更多的麻烦,Facebook还从IBM手中购买了750项专利,专利涉及软件和网络技术的方方面面,之后也从微软购买了650项专利。在此番购买之前,Facebook只有约56项已获批的专利和503项正在申请中的专利。
Facebook还在2012年4月提起了对雅虎的反诉讼,称雅虎旗下的图片分享网站 flickr 所使用的照片流以及近期浏览等诸项功能侵犯了Facebook提供的用户自定义和个性化功能。
但雅虎再度回击,追加了两项专利侵权诉讼。不过经过几个月的交手,双方还是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表示,和解协议启动了新的广告合作,延伸并拓展了分销安排,解决了双方所有悬而未决的诉讼,协议还包括了双方专利组合的交叉授权。
从2007年起,Facebook经历了来自20多家公司的30 余宗专利侵权诉讼,其中发生在2011 年的多达22 宗。
另一家纳斯达克上市的年轻中国公司云米科技同样经历了一波三折。
互联网家电企业云米科技成立于2014年,2018年8月29日,云米科技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IPO上市申请,计划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VIOT”,拟筹集最多1.5亿美元。
2018年6月,美的旗下多家公司起诉云米科技涉嫌侵犯美的包括4件外观设计专利和5件实用新型专利在内的9项专利,并索赔400万元。就诉讼发起的时间来说,同样是与上市进程紧密相关。
在2018年3月8日的中国家电及消费电子博览会(AWE)开展第一天,云米科技旗下的云米洗碗机因涉嫌专利侵权,被上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现场执法拆机下架。双方对簿公堂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书认定,美的两项专利有效,存在被云米科技侵权的情况。该裁定也让云米科技在其他专利诉讼中被判侵权的风险有所增大。
云米科技产品为贴牌代工商品,它的工艺、技术研发、质量管控很容易受到同行的质疑和攻击。家电巨头较早申请专利,云米科技等后来者容易被戳中软肋。
云米科技是小米生态链企业,小米在上市前也收到同样的专利侵权起诉。2018年1月26日,酷派品牌创始公司宇龙通信发布公告称,公司以生产、销售产品侵害三项发明专利为由,已将小米通讯、小米科技、小米之家深圳第一分公司等小米关联公司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小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18年酷派以共计7项专利侵权为由向小米提起诉讼,索赔额总计高达7000万元。
作为回击,2018年4月,小米通讯分别对所属宇龙通信的三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布的决定书显示,这三项专利一项全部无效,其他部分无效。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全球CDN龙头Akamai起诉Limelight专利侵权案,十年前在美国知识产权领域产生了很大影响。
Akamai成立于1998年,于1999年10月在纳斯达克上市,主要提供内容分发网络(CDN)和云服务。Akamai公司现在已经是全球最大的CDN分布式计算平台之一,拥有诸如苹果、Facebook、Twitter等许多重量级客户。Limelight成立于2001年,是全球最大的CDN服务提供商之一。
2006年6月麻省理工学院(“MIT”)与Akamai共同起诉Limelight涉嫌侵犯其2个专利的专利权。其中的一个专利所有权属于MIT,随后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了两个发明人自己创立的公司Akamai。
双方争执不下,几乎遍历美国专利诉讼所有程序,法院于2016年7月公布最终判决结果,Limelight需要赔偿Akamai公司5100万美元的专利侵权损失,至此专利大战终于尘埃落定。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Limelight获得了美国证监会签发的上市生效令,成功登陆纳斯达克。这个时间距离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还有8个月的时间。
尽管相对于当时Limelight的体量,赔偿的财务负担可谓沉重,对暂时的业绩产生了影响,但这并没有动摇这家公司高速发展的根基。同时,在面临如此巨大的损害赔偿风险情况下,美国证监会依据注册制,将重点放在关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披露是否充分、完整,经过问询后核准了Limelight的上市申请。这样的注册制精神,避免了将快速发展的后起之秀扼杀在成长阶段。在IPO及后续审判过程中,不断跟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帮助投资决策,同样是对投资者负责。
上述案例,充分体现了注册制的巨大包容性和支持科技创新的优势。身陷专利纠纷后的IPO项目,只要符合注册制的相关法则,并不需要这笔诉讼完结才能批准上市,更不需要由监管部门判断IPO公司可以胜诉再批准上市。
从不胜枚举的案例中我们基本可以看到,市场中的潜力股很容易招致竞争对手的专利诉讼,尤其是在融资、上市等关键时刻。“开战”后,被诉方往往依法采取防御手段避免风险蔓延甚至提起反诉。在双方花费大量精力与资金来终结这场官司之后,无论输赢,双方可能都难称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