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思想还是表达——浅析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区分
吴炜春,毕业于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现为建纬上海不动产金融部成员、建纬“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组员。曾先后在西班牙通力律师事务所、华为西班牙代表处、上海西班牙投资置业顾问集团工作,熟悉并擅长国际贸易、跨境知识产权相关事务。
1.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2.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人或相关组织,包括作者或者依据著作权相关规定获得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或者组织。
3. 著作权的客体
(1) 著作权是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舞蹈等作品、美术作品、影视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建筑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而作品是对于思想的表达形式,通过不同的形式,比如文字、绘画、音乐、数字等形式表达某种思想。
(2) 客体的特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大特征。
其中独创性有两层含义:
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并非抄袭他人作品所得。即使两部作品出现相似或相同的情形,只要创作在后的作者并没有抄袭在先作者作品的,该相似性是偶然的,就可以认定该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作品要满足一定的创造性。但是如何认定是否达到要求的“一定程度”,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通常是根据主观意见对作品是否满足创造性作出判断。
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1. 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这被称为“思想与表达的两分法”。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及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例如,要表达一对恋人因为家人反对而最后双双殉情的故事,在中国表现为《梁山伯与祝英台》,在西方就是《罗密欧与朱丽叶》,同一个思想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或表现不仅指文字、图形等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 当某种思想只有一种或者几种有限的表达方式,使得思想与表达变得紧密不可区分时,著作权法即不保护思想,也不保护表达。这被称为“思想与表达的合并理论”。当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或表现是公知的,或是唯一的形式时,则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电影的标题《我不是潘金莲》,对于这个简单事项的描述,可以表达的方式极为有限,就很难区分思想与表达,而且也不易具有独创性。因此,通常作品的名称标题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作品名称的著作权问题,根据1996年7月17日国家版权局《关于作品标题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答复》中认为:“作品的标题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不宜由著作权法保护。”
现实生活中,如何具体区分不受保护的思想(比如作品的主题、素材和情节等)与受保护的表达方式,并没有十分明确的分界线。在实际案例中,如何正确区分思想还是表达并没有统一的规定,需要法官在具体的侵权诉讼中加以确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区分和认定:
1. 作品中抽象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是思想,详细具体到一定程度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是表达
在“琼瑶诉于正案”中,使用了抽象概括法进行区分。法官认为:“抽象概括法可以作为思想与表达的分析方法,即将一部文学作品中的内容比作一个金字塔,金字塔的底端是由最为具体的表达构成,而金字塔的顶端是最为概括抽象的思想。当文字作品的权利人起诉他人的文字作品侵害其作品的著作权时,需通过对比的方式予以确认,则可参照相似内容在金字塔中的位置来判断相似部分属于表达或思想:位置越接近顶端,越可归类于思想;位置越接近底端,越可归类于表达。
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如果仅仅是“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情侣关系”等,无疑处于金字塔的顶端,应属于思想范畴;如果就上述人物关系加以具体化:“父亲是王爷而儿子是贝勒但两人并非真父子”,“哥哥是偷换来的贝勒而弟弟是侧福晋的儿子”,“情侣双方是因偷换孩子导致身份颠倒的两个特定人物”,则相对于前述人物关系设置而言,这样的具体设计无疑将处于金字塔结构的相对下层;如果再将特定事件安插在存在特定关系的人物之间,则无疑又是对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更为具体化设计,这样的设计又会体现在金字塔更加底层的位置。如果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已经达到足够细致具体的层面,那么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就将形成具体的表达。”
2. 一定数量的相似表达,即使部分情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表达,也不影响作品整体的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表达。
在“琼瑶诉于正案”中,法官认为“特定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可以赋予特定作品整体上的独创意义。如果用来比较的先后作品基于相同的内部结构、情节配搭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虽然在作品局部情节安排上存在部分差异,但从整体效果看,则可以构成对在先作品的再现或改编。”在本案中,对于主张的21个情节,法院认定了9个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9个情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3个情节属于公知情节。在“庄羽诉郭敬明案”中,法院认定了两部作品总12个主要情节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节,57个一般情节和语句相同或相似。
因此,由足够具体的人物关系、情节结构和逻辑关系组成的结合体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3. 对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公知情节,如果作者对其进行加工,成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即使作品中的部分具体情节属于公共领域或者是有限的或唯一的表达,与其他情节的联合整体也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在“琼瑶诉于正案”中,法官认为“孤立的人物特征(身份、相貌、性格、爱好、技能等),或者概括性的人物关系(亲属关系、情侣关系、朋友关系等),更倾向属于公知素材,不能因存在在先使用而造成创作垄断的效果。然而,一部具有独创性的文学作品,通常以故事情节与人物的交互作用来呈现个性化的、具体的人物关系,人物关系基于特定情节的发展产生独创性的表现效果,此时特定作品中的这种特定人物关系就将基于作者的独创设计脱离公知素材的维度,而具有独创性并纳入作者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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