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报案例:协议约定合伙人间转让份额需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前,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 2024-05-14 16:42:50 裁判摘要: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如其他合伙人明确不同意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则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当事人请求行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案涉《转让协议书》效力及履行问题。该争议焦点问题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关于合伙人之间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特约的效力问题在《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中,并无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作出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是,该条款并未规定合伙协议对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进行特别约定的效力。即使是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合同章中,也未涉及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特约的效力问题,而在本案当事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首先需要对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特约的效力进行认定。对此,需要结合合伙经营方式或合伙组织体的性质及立法精神加以判断。合伙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以订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协议为基础而设立的经营方式或组织体。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建立在对彼此人身高度信赖的基础之上,故合伙事业具有高度的人合性。比如,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而非合伙人的资格或财产份额可以继承。由于合伙事业高度强调人合性,故应尊重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因此,就合伙人之间的财产份额转让而言,如果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二)关于案涉《合伙协议》中有关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特别约定的效力问题案涉新能源基金为有限合伙。《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转让标的为有限合伙人邢福荣所持有的新能源基金19.04%的财产份额。对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案涉《合伙协议》明确约定“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具体体现为:《合伙协议》第27.6条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或出质财产份额,除另有约定外,应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33条约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该条针对本案所涉邢福荣转让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给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进一步明确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该协议第29.1条则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向新能源基金其他有限合伙人,也可以向满足条件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转让后需满足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该约定进一步印证,合伙人之间对于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慎重。故自上述《合伙协议》关于合伙财产份额的约定可以明确,新能源基金之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已经基于合伙经营的人合性属性,明确要求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合伙协议》系订约各合伙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协议中关于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特约,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邢福荣关于《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约定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相悖,该约定客观上限制了《合伙企业法》赋予合伙人依法转让财产份额的法定权利,故对各方不具有约束力的抗辩主张,于法无据;且前已述及,该理由恰恰与合伙经营方式或组织体之人合性所强调的合伙人高度自治之精神相悖,故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案涉《转让协议书》的效力及履行问题案涉《转让协议书》在邢福荣与鼎典泰富公司之间签订,且系邢福荣与鼎典泰富公司之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之规定,该《转让协议书》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但在案涉《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该《转让协议书》欲生效,尚需要满足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条件。在其他合伙人未对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明确同意之前,案涉《转让协议书》属于合同成立未生效的状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新能源基金有限合伙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和红佳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均明确不同意邢福荣向鼎典泰富公司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此节事实说明,案涉《转让协议书》关于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事宜,已经确定不能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故该《转让协议书》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在本案诉讼中,邢福荣诉请履行《转让协议书》,系以《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及具有履行力为前提。在案涉《转让协议书》已经确定不生效的情况下,邢福荣诉请履行该《转让协议书》,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鼎典泰富公司继续履行该协议书,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需要征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违反《合伙协议》关于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的共同意思表示,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应予纠正。鼎典泰富公司主张案涉《转让协议书》无效,而本院认定案涉《转让协议书》不生效及不存在无效事由。从结果上看,合同确定不生效所产生的合同不具有履行力的法律效果,与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合同不具有履行力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即均产生邢福荣请求继续履行该《转让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故鼎典泰富公司关于应驳回邢福荣继续履行《转让协议书》、支付转让价款诉讼请求的上诉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鼎典泰富公司的其他上诉主张,实质上亦均为否定邢福荣的诉讼请求,能够被本院驳回邢福荣的诉讼请求所涵盖,故在本院已经纠正一审判决、驳回邢福荣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对鼎典泰富公司的其他上诉主张,本院已无必要再行审理。综上所述,鼎典泰富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邢福荣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初5号民事判决;驳回邢福荣的诉讼请求。 赞 (0) 相关推荐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的履行及法律效力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 合同双方履行义务均需以合同的合法有效及具有履行力为前提.当某合同已经确定成立并不生效的情况下,合同一方要求向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即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案情介 ... 以案说法----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是否应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的约束 [前言] 通过特定案例来探寻对所涉法条的理解与应用,此所谓"以案说法点".本文所讨论的法点,即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因为同一个案件,同样的法律事实,同样的法律依据 ... 最高法公报2021年第5期裁判:协议约定合伙人间转让份额需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前,转... 走近民法典 zgmfdsy 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民法典知识分享平台,专注于民商事法律实务干货创作与分享.创办人参与策划.编著的法律畅销书<民法典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第二版)正在京 ... 最高法院公报:合伙人间转让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约定是否有效? 合伙人间转让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约定是否有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5期(总第295期)第41-48页 案例:邢福荣与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 ... 合伙人间转让份额是否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摘要: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 ... 最高院公报案例:债务到期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有效 宜 5月 8日 今日案例: 债务到期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有效 ↓↓↓ 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并予以释明,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的基础.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重新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以房 ... 员工承诺放弃社保,因工受伤能否被认定工伤?最高院公报案例来了 社保缴纳困难是长期以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劳动者为了多拿到一些到手的工资,有时也会主动跟公司说不要交社保,要求把应该交社保的钱直接发给个人.也有公司合计着这样,自己也能减少成本,皆大欢喜.但是,真的是这样 ... 最高院公报案例:非法占有出借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内资金构成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09期](总第179期)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崔勇.仇国宾.张志国盗窃案 [争议焦点] 1.盗窃罪构成要件中的"秘密窃取"应当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 最高院公报案例:关于工伤认定的15个法律要点! 案例一.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裁判摘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 ... 最高院公报案例|江苏省9篇劳动争议案件汇总 编辑 | 汪正楼 律师|13913302846 一.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6期 裁判摘要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 ... 最高院公报案例|上海市4篇劳动争议案件汇总 编辑 | 汪正楼 律师|13913302846 一.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9期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