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注协发布《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签名的提示函》
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来,我会发现有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存在均由非合伙人注册会计师签字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为规范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特别提示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明确规定,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应当由负责审核的合伙人和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共同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第八十六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启动对本所过往业务报告数据整理工作,对签字注册会计师人员进行自查,对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定的业务报告,收集归档产生的主要原因与后续整改方案,并于2021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会递交自查自纠报告。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准则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执业管理,保证工作质量,规范自身行为,防范执业风险。
五、我会将以电子报告中心业务报告数据分析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对我会经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执业风险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将视情况采取不同的风险提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措施。并跟踪其后续的整改落实情况,如发现情况仍未改善的,将进行专项检查或列入年度执业质量检查。
特此提示。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