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的生活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33页。
“人们的意识决定于人们的存在而不是相反,这个原理看似简单,但是仔细考察一下也会立即发现,这个原理的最初结论就给一切唯心主义,甚至给最隐蔽的唯心主义当头一棒。关于一切历史的东西的全部传统和习惯的观点都被这个原理否定了。”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9页。
社会存在:社会存在也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主要是指①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及生产方式,也包括②地理环境(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永恒的、必要的条件,而且它作为劳动对象也不断进入人们的物质生产领域。)和③人口因素。(人口因素也是重要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社会发展起着制约和影响的作用。)然而,无论是地理环境还是人口因素,都不能脱离社会生产而发生作用,都不能决定社会的性质和社会形态的更替。在人们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生产方式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A)是人类其他一切活动的首要前提;(B)决定着社会的结构、性质和面貌,制约着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部内容(C)它的变化发展决定整个社会历史的变化发展,决定社会形态由低级向高级的更替和发展。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生活的精神方面,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意识从不同角度可以划分为①个人意识和群体意识、②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以及③作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式和非上层建组的意识形式。属于上层建筑的意识形式称为社会意识形态,主要包括(A)政治法律思想、(B)道德、(C)艺术、(D)宗教、(G)哲学等。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正确认识这一问题是解决其他社会历史观问题的基础和前提。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是辩证统一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并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社会存在是社会意识内容的客观来源,社会意识是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及其条件的主观反映;随着社会存在的发展,社会意识也相应地或迟或早地发生变化和发展;社会意识的能动作用是通过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实现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依赖性,社会意识以理论、观念、心理等形式反映社会存在。社会意识具有具体性、历史性。随着社会存在的发展,社会意识也相应地或迟或早地发生变化和发展。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具体表现为:(A)社会意识于社会存在发展的不平衡性;(B)社会意识内部各种形式之间的相互影响及各自具有的历史继承性;(C)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能动反作用。它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正确地解决了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是社会历史观革命性变革的基础,宣告了唯心史观的彻底破产。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页9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