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利益假结假离 婚姻关系岂能儿戏
近年来,为了谋取某种利益而假结婚、假离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喜气洋洋”领离婚证这类怪事时常上演。这其中,有的是为了买房享受贷款优惠、有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有的是为了在拆迁中获得更多补偿等等。在这些人的眼中,婚姻已经成为突破政策限制、获取灰色收益的“筹码”。《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近年来重庆法院受理的几起涉及“假婚姻”的案件,这些闹上法庭的“假婚姻”夫妻,大都以悲剧收场,“假婚姻”带来了“真风险”。
为迁户口结婚过渡
对方反悔索赔万元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 通讯员 甘悦倩
解某(女)与田某(男)原为夫妻。多年前,两人在重庆市南川区某村自建房屋一栋,当年并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现两人想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必须提供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然而,早年间为购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人已将户口迁出该村。
为了取得房地产权证,夫妻俩心生一计:两人先“离婚”,然后由解某和该村其他男子“结婚”,通过夫妻投靠方式,将解某的户口迁回该村。待解某与该男子离婚后,再与田某复婚,即可办理产权证。随后,解某找到该村离异多年的郑某,向郑某提出“假结婚”以迁回户口,随后解某向郑某支付500元误工费,并承诺事后再给郑某500元,郑某欣然应允。
2020年5月,解某与田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又与郑某领了结婚证。而此时,郑某却反口了,要求解某支付上万元补偿。解某无奈,只能提起离婚诉讼。
南川区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重要基础。本案中,原告解某为实现迁户口、办房地产权证的目的,与被告郑某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也未共同生活,没有夫妻感情可言,婚姻存续已无必要。据此,依法判决准许解某与郑某离婚。
承办法官表示,婚姻本是庄严神圣的承诺,出于利益而弄虚作假,后果远比预想复杂。即便二人约定假结婚、假离婚,但从事实和法律层面来看,婚姻登记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均会产生影响。在作出选择之前,应当理性思考、谨慎对待。
为获补偿假意结婚
拆迁取消双方涉诉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 通讯员 刘韦
李某(女)与胡某(男)通过互联网相识,网聊过程中,胡某告诉李某自己居住的地方要开发,房屋要被拆迁,如果两人结婚,李某便可以获得拆迁补偿的人头费,李某还可以保管胡某拆迁所得的一半。
李某听后非常心动,同意与胡某结婚。胡某给李某汇款1万元后,李某从四川省夹江县来到重庆市南川区,两人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后双方签订协议对将来拆迁款进行了约定。婚后3天李某独自一人返回四川夹江县居住生活。后拆迁计划取消,李某将胡某诉至南川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庭审中,胡某认为,如果双方离婚,李某需退还其支付的各项费用共23280元;因为婚后胡某曾生病住院,李某应承担胡某住院期间医疗费及护理费的一半计177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承办法官认为,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钱财。本案原、被告以获得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为目的登记结婚,带有主观恶意。双方结婚三天便分居,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可见并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可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对于被告胡某主张原告李某退还23280元,其中,因胡某为达到结婚的目的而向原告转账11900元可视为彩礼,双方仅生活三天后再无往往来,该笔费用应予以退还。对于医疗费、护理费,由于双方并无实际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彼此都未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法院不予支持;胡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婚姻关系;原告李某退还被告胡某彩礼11900元。
为逃债务办理离婚
共同别墅险归他人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 通讯员 乔宇飞
余某(女)与汪某(男)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多年来夫妻和睦,家庭幸福。两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并购有江北区别墅一套,登记于汪某名下,价值约600万元,一直未装修入住。
2013年,汪某在一次饭局上认识了会某,两人逐渐发展成了婚外情对象。直到汪某的出轨行为被余某发现,会某才得知汪某系已婚,两人短暂分手。余某选择了原谅,但没过多久,汪某就再次与会某恢复婚外恋关系。
2019年9月,由于夫妻两人所经营的公司负债严重,汪某以保护妻儿为由,劝说余某离婚不离家,于是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未对江北区别墅进行处理。离婚后的余某、汪某仍在一起共同生活。一个月后,余某无意间发现别墅已经装修,并且会某还居住在其中。余某气愤之极,要求会某搬离别墅,双方发生争执。
2019年11月,余某与汪某复婚。2020年2月,余某发现别墅竟然登记在了会某的名下。余某经过查询,发现在一个月前丈夫汪某与会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别墅卖给了会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余某发现后诉至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请求会某返还涉案别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汪某未经余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系无权处分。本案中,会某在明知汪某系已婚,其所出卖的别墅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仍然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会某的购买行为并非出于善意,因此应当将别墅予以返还。经多次组织调解,在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下,最终,会某将别墅返还余某和汪某。
相约离婚不愿复婚
财产约定依法撤销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 通讯员 邱元君
杨某与程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儿一女。2016年,两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一》)约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承担生活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宅一套和货车一辆归男方所有,女方自愿放弃分割。”
离婚当晚,杨某与程某又签订另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今程某与杨某达成协议离婚已办理,如一方背着另一方另找伴侣,则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如真实离婚,男方自愿拿出房产的一半归女方。”随后,双方又签订第三份协议书,约定:“由于没有考虑周全,两个小孩未成年,特此申明假离婚……”
然而,杨某在这之后多次要求复婚均程某被拒绝,遂将程某诉至铜梁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的约定,并判决原告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50%的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方可请求撤销协议。综合三份协议,离婚及财产分割均非原告真实的意思,原告签订《协议一》系以复婚为条件,但被告离婚后拒绝复婚,对原告构成了欺诈。尽管一旦登记离婚,即从法律上宣告了双方婚姻关系的结束,具有不可逆性,但对财产分割部分,因《协议一》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系原告在受被告欺诈的情况下违背其真实意思而签订,原告可请求撤销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杨某与被告程某所签订的《协议一》中有关于财产的约定。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老胡点评
结婚与离婚不但是人生中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更是人们生活中庄严神圣的事情,因此,人们应当对其慎之又慎,决不能草率从事、视同儿戏,更不能见利忘情、弄虚作假。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钻政策的空子、逃避法律的约束,以获取额外利益和不法之财,挖空心思、绞尽脑汁,把神圣的婚姻当作了可以任意操作的工具,肆意上演假结婚、假离婚的闹剧,通过欺诈手段蒙骗世人及执法司法部门。
假结婚、假离婚的频繁发生,既反映了一些人法治意识淡薄、诚信观念缺失、对婚姻缺乏严肃认真的态度,也折射出我们在政策制定和制度设计上还存有漏洞,还有不尽合理、不尽完善、不尽严密之处。
因此,有关部门在深入宣传民法典时,应当深入浅出地普及我国婚姻制度的有关规定,使人们懂法、守法、尊法,令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入脑入心。同时,各级政府及执法司法部门在政策制定和制度设计上还需进一步周全、合理与严密,不给企图在结婚、离婚问题上弄虚作假之人以可乘之机。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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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