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工程层层转包 工人受伤谁担责 法官:发包方知道承包方无资质,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云南法制报
一般情况下,承包人在承接建筑工程后,往往都会转包给其他公司或包工头进行实际建造。那么,当实际施工方的工人受伤,承包人及承包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 情
工人搬瓷砖右脚被砸伤
2017年8月1日,昆明某置业公司与中杰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将云南某项目二期的土建、电气及分界处防护工程承包给中杰公司。之后,置业公司与广地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将云南某项目二期公共区域及户内装饰工程一标段承包给广地公司。
随后,广地公司将该项目转包给有建筑企业资质的合石公司。2019年3月24日,合石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务分包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合石公司将云南某项目二期公共区域及户内装饰工程一标段项目劳务分包工程,以计件承包的形式承包给刘某。
承包该项目后,刘某找来工人干活。2019年4月19日,工人包某在工地搬运瓷砖时,被从推车上掉落的瓷砖砸伤右脚。经鉴定,包某伤残程度为九级。
包某多次找刘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几家公司和刘某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8445.52元。
广地公司辩称,该公司承包工程后,将上述承包项目中的劳务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转包给了具备资质的合石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广地公司与包某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
中杰公司称,该公司的承包范围是土建、电气工程及分界处的防护,包某从事的项目不是该公司承包的,该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包某不是该公司的人,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劳务用工关系,包某是在搬运瓷砖过程中受伤,与该公司无关,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合石公司、刘某辩称,合石公司经办人员知悉包某受伤后,垫付了医疗费20358元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125元,上述费用应作为损失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担;该公司先行赔付了5000元,该费用应在责任分担计算金额后予以扣减。包某在从事劳务工作中,没有尽到自己的小心审慎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包某是农村户口,未能证明其具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的情形。
判 决
分包公司及承包人共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广地公司从昆明某置业公司承包工程后,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具有资质的被告合石公司,被告合石公司又将劳务分包给被告刘某完成,原告包某系在工作中受伤,故被告刘某作为雇主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包某已从事一段时间的建筑搬运工作,应有在建筑工地上的安全意识,但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刘某的责任。
被告合石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告刘某,存在选任上的过失,作为受益方,其对被告刘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合石公司具备建筑业相应资质,被告广地公司不存在选任上的过失,且该公司对合石公司将劳务分包给刘某及原告受伤均不知情,该公司与被告中杰公司也不存在工程分包情况,故被告广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与被告中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中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原告自身的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的关系大小,法院酌定原告自负10%的责任,被告合石公司与被告刘某连带承担90%的责任。
法院查明,包某自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银行卡里每月均有固定发放的工资。包某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载明包某及配偶自2015年初至今离开村庄外出打工。
经法院审查,包某的医疗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23546.7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0%即12354.67元,余款由被告合石公司与刘某连带承担111192.07元。扣除被告合石公司已垫付的28283.45元,被告合石公司及刘某还应连带赔偿原告82908.62元。
释 法
发包方应审查承包方资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理该案的法官提醒,工程承包、发包须依法行事,工程承包方应具有相应资质,且负有施工安全义务;工程发包方应对承包方资质进行审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劳务人员在为承包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具备安全意识,主动要求承包方履行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义务。
记者 谢盛梅 实习生 安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