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未办理竣工结算就将工程占有使用,优先受偿权期限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2020)最高法民终576号

某建设公司与某机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机械公司将自己发包的案涉车间项目工程交由建设公司承包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与条件。

合同签订后不久,建设公司按约定组织人员入场施工,在竣工之后,建设公司向机械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报告中,建设公司委托了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工程款数额的审定,机械公司对审定结果的数额也无异议,然而却始终没有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机械公司给出了自己拒付工程款的理由,称案涉工程地面有裂缝,所以虽然其对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但由于质量问题,案涉工程并未完成竣工验收,所以还达不到付款条件。但其实,机械公司已经将案涉工程占有并投入使用。

多次沟通均无果之后,建设公司决定将建设公司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诉求为机械公司限期向其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同时要求享有对案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受理建设公司的起诉之后,综合双方的证据,认定案涉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虽然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机械公司已经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擅自使用,其再以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抗辩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质保金返还等条件均已成就,机械公司有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义务。但关于建设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由于案涉工程虽然并未验收,但机械公司已擅自使用,那么起算时间就是机械公司转移占有案涉工程之日。

而建设公司起诉之日,离机械公司转移占有案涉工程之日,时间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优先受偿权主张期限,故对建设公司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一审判决,机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的规定期限内向建设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与利息,驳回建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建设公司将案涉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丁某,丁某受让后,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当地省高院上诉申请二审,省高院维持原判,丁某遂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裁判

最高院受理丁某的再审申请后,经过审查,认定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丁某是否能享有对案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认为,建设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某合法有据,但受让人丁某享有的各项权益也应与转让人建设公司一致,丁某要求行使就工程款债权对案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明显与生效的一审判决内容相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而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丁某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最终,最高院驳回了丁某的再审申请,否定了其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领域,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能拿到工程款的重要保障,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但在实践中,很多时候,即便是到了对簿公堂之日,案涉工程依然没有办理竣工决算,那么该如何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起算之日呢?

根据法律规定,就算没有办理竣工决算,但只要甲方擅自占有使用了案涉工程,那么就以转移占有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这条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保障施工企业的工程款权益,但同时,也意味着从这天起,就进入了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超过6个月之后再主张的话,法院便不会支持。(《民法典》实施后,这一时间已经延长到了18个月。)

本案的判决结果值得所有工程人牢记,那就是一旦遭遇工程款拖欠,务必第一时间起诉并主张优先受偿权,要不然时间晚了,就算打赢了官司,钱也未必能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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