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颖案凶手承认犯罪事实,为何却拒不认罪?
文|进击的熊儿子
本文系我说的都对(ID:jjdxez001)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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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章莹颖案,终于在近日迎来了最新进展。
据美国媒体报道,在2019年6月12日的庭审上,嫌犯克里斯滕森的辩护律师一反过去两年内拒不认罪的姿态,而是选择当庭承认:克里斯滕森杀死了章莹颖。
▲觉不觉得这个说法很眼熟?
不过,即便如此,辩方依旧没有改变其坚持为嫌犯做无罪辩护的立场。
换句话说,它们业已改变了辩护策略,正在试图说服陪审团不要投票判处克里斯滕森死刑。
有关于美式空气到底有多香甜,我不想做过多解释。
毕竟就在昨天,还有傻x试图通过勾兑馊鸡汤来吹捧美国。
▲下面这个是比较经典的仿写
事实上,早在两年之前,我就写过文章批评过美国的法律,“对坏人的容忍,就是对对好人的残忍”。
程序上的绝对正义到底是好是坏,落实到具体事例上其实是说不清的。也正因如此,我才赞成“具体情况应该具体分析”。
我以为,只要能够确保证据的可靠性,所谓的程序正义应该往后稍稍。
我当然不想否认“米兰达法则”能够减少冤假错案,但倘若放在这件具体的凶杀案上,只会助长凶手的嚣张气焰。
据美媒报道,就在这次认罪的庭审上,克里斯滕森还不时微笑,并与律师交小声交谈。
强奸、殴打、斩首,继而丢弃……根据美媒12日报道,检方花费了将近45分钟来描述了章莹颖死亡前遭遇的可怕细节,可以说,克里斯滕森的兽行简直令人发指。
不仅如此,根据检察官的陈述,警方已经在克里斯滕森的公寓里多处发现了章莹颖的血迹,以及在床垫和地毯上发现的其他多种污渍,经检验与章莹颖的DNA相符。
按理说,证据如此确凿,如果案件发生在中国,恐怕克里斯滕森早已认罪伏法了才是。
但遗憾的是,这是在美国,况且以上录音均来自于克里斯滕森女朋友,基本上算是一种庭外陈述,其真实性和证据效力自然会大打折扣。
进一步讲,如果检方只是握有这些证据,那么克里斯滕森很有可能继续逍遥法外。
事实上,在关于克里斯滕森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的问题上,目前只有三人认可死刑,但不确定是否会做出死刑的决定。另有两人明确表示反对死刑,还有两人认为认为终身监禁更为合适。
而根据美国伊利诺伊州法律,自2011年起,必须在所有陪审团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对嫌犯定罪。
因而,就纯粹的逻辑而言,承认犯错,却坚持无罪,虽然看起来很矛盾,但实际上却一点也不矛盾。
因为美国的法律向来坚持绝对的程度程序正义,既然不认罪,选择不与司法系统合作,那么警方和检方自然还要继续寻找证据“盖棺定论”。
克里斯滕森的辩护律师之所以敢咬死无罪辩论,更重要的原因恐怕在于对尸体的下落不明很有信心,而只要尸体找不到,就能一直拖下去。
我也承认这听起来似乎有些不可思议,但在美国这样的司法案件其实非常常见。
比如说,在上世纪80年代,仍然在押的嫌犯加里·里奇韦涉嫌谋害至少49名妇女,但他就是不肯认罪,而美国司法体系又找不到证据定罪,所以拖来拖去,这案子虽然已经查了十五六年,也还是没能完全查清楚。
所以话回程序正义上来——绝对的程序正义到底是好是坏?
我以为坏处居多。
快抓快杀自然不好,但诸如此类过度强调程序正义,很有可能使得正义迟到,或者缺位。而迟来的正义,还能算是正义吗?
六月十三日。
引用消息:
[1]天下说法:杀害章莹颖的凶手会被判死刑吗?
[2]澎湃新闻:“他承认强暴并杀害了章莹颖”,细节令人发指
[3]新浪微博@徐记观察
☑ 王乙己
— 事实辅以逻辑,矫正认知偏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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